编者按:安徽著名异议人士沈良庆在羁押两年半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网今日获得了沈的判决书,获知沈被判刑的主要依据是推特、脸书等社交帐号发布和转发的信息和文字。并以此为前提,罗列了沈良庆这些信息的转发数量、阅读人数,以及张罗了几位证人来证明阅读过沈转发或者原创的社交内容。
以如此证据起诉和判决,把社交平台的内容纳入寻衅滋事罪的范畴,赤裸裸的彰显了在中国言论自由、依法治国的论调是多么的荒谬!
附:沈良庆寻衅滋事罪判决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皖0111刑初113号
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良庆,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6210064011,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369号3栋106室,捕前居住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369号城市晶品公寓B座903室。1996年12月15日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8年3月27日因反革命宣传煽动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
2015年5月6日因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18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九日。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浩,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纪中久,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刑诉〔2020〕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良庆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由于疫情的不可抗拒原国。本院中止审理二次;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一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良庆及其辨护人刘浩、纪中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沈良庆自2017年至案发期间,在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369号城市晶品公寓B座903室住所,利用信息网络,运用相关软件,通过“twitter”、“facebook”等境外社交平台发布贴文。
截止案发,获得关注“粉丝”2万余人。
沈良庆所发贴文中,部分通过歪曲历史事件性质、社会敏感热点等内容,编造虚假信息,攻击、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在推特涉及上述内容42条,累计点击量470302次;在脸书上涉及上述内容13条,转发16次,点赞130次。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沈良庆利用信息网络长期编造虚假信息,广泛传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沈良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良庆当庭辩解:
1、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笼统、不清。
2、其长期在境外网站发贴文,公诉机关仅从大量贴文中摘选了几十条,已记不清具体发布的贴文内容,并不能排除他人利用他的账号所为。
3、其没有编造虚假信息,发布的贴文是对某些事情的观点和看法,观点可能不对,但定性构成寻衅滋事罪错误。两辩护人提出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没有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不应不公开审理;庭前会议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未下结论而径行开庭违法;对申请沈良庆取保候审没有回应,故本案办案程序违法。2、本案证据欠缺,不能支持公诉主张。沈良庆的供述系变相刑讯取得,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勘验人员无资质、勘验方式违法,不符合证据要求,远程电子勘验材料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涉案的发贴行为不排除是他人所为;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沈良庆言论导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3、本案中沈良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沈良庆没有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境外网络空间不是公共场所;目前我国没有对境外自媒体上的言论进行立法规范,应当宣告沈良庆无罪。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沈良庆自2017年至2019年5月期间,在合肥市包河区相城南路369号城市晶品公寓B座903室住所,利用信息网络,运用相关软件,通过“twitter”(推特)、“facebook”(脸书)等境外社交平台发布贴文。截止案发,获得2万余人关注。沈良庆在所发部分贴文中,歪曲国家重大历史事件的性质,编造政府垄断权力的现象,散布虚仅的酷刑虐待信息,编造、散布虚假社会教感信息等。沈良庆在推特贴文涉及上述内容共42条,该贴文转发量累计258次,点赞量累计551次,展示量累计470502次:在脸书贴文涉及上述内容共13条,该贴文转发量累计16次,点赞量累计130次,扰乱、破坏了公共秩序。
另查明:2019年5月15日,沈良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日,公安机关从沈良庆居所搜出并扣押作案工具“tiger”台式电脑主机一台、硬盘、光盘等物品。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沈良庆及其辩护人纪中久申请对沈良庆全部讯问笔录非法证据排除。为此,本院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成参加会议履行职务,被告人沈良庆的辩护人纪中久、刘浩参加了庭前会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电子数据
包公(网)勘[2019]64、65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网)勘
[2019]345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实对沈良庆在推特平台和脸书平台上的所有言论进行提取、固定电子数据并截图,梳理出沈良庆在推特平台(账号@sliangq)发布涉案虚假信息的贴文共42条,该42条推特贴文转发量累计258次,点赞量累计551次,展示量累计470302次;沈良庆在脸书平台(账号沈良庆)发布涉嫌散布虚假信息的贴文共13条,该13条脸书贴文转发量累计16次,点赞量累计130次。
(二)书证
1、沈良庆推特账号首页截图、沈良庆脸书账号首页截图,证实关注沈良庆两个账号人数分别为21697人和1750人。
2、程伟文对沈良庆推特首页截图的辨认,证实是他曾经浏览过的内容;王要文对他本人推特首页截图、对沈良庆推特首页截图及贴文共8页、以及回复沈良庆贴文的辨认,证实是他曾经浏览过的内容;邱宝炉对沈良庆推特首页截图及贴文内容的辨认,证实是他曾经浏览过的内容。
3、归案经过,证实沈良庆于2019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前科劣迹材料,证实沈良庆于1996年12月15日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8年3月27日因反革命宣传煽动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15年5月6日因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18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九日。
5、户籍信息,证实沈良庆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三)搜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笔录等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沈良庆居所搜出并扣押的具体物品有电脑主机、硬盘、光盘、非法出版物等物品。
2、现场勤查照片、现场图,证实沈良庆居所的具体方位、作案工具台式电脑摆放位置。
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沈良庆指认其居所及其在居所发布贴文所用的电脑。
(四)证人证言
1、李并证音,证实经辨认民警向其出示的推特首页截图,确认是她关注的沈良庆的推特账号。2015年沈良庆向她要过翻墙软件,她还教会沈良庆如何使用,没有听说过沈良庆将账号给其他人使用,也没有听说过沈良庆的账号密码被盗用。
2、焦文豹证言,证实大约从2014年开始,他关注了沈良庆的推特账号,贴文内容主要是沈良庆针对时事热点、敏感事件发表的观点。
3、程伟文、王要文、邱宝炉证言,均证实他们浏览过沈良庆的涉案推特贴文,还有过回复。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沈良庆供述,证实他平时独居,仅自己有钥匙,基本不与外界接触。他每天都上网,会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贴文,家里客厅中的台式电脑只有他自己使用。他有推特和脸书的社交媒体账号,两个都是境外社交媒体平台,两个账号的呢称都是“沈良庆”,目前没有发现与他重名的。正常情况下里面的贴文是他自己发的,但无法排除有人登录他的账号,比如被黑客侵入。他每天都会在推特和脸书平台发布贴文,有关个人生活方面的,或者转发媒体的报道新闻。别人登录他的账号,需要知道他的推特、脸书账号,必须配合密码才可以登录。民警逐一向他出示的贴文截图,经他辨认截图上的贴文是他通过自己的推特账号发布的,截图上有他的名字和推特账号“@slianga”.
以上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当庭提供了来源于百度搜索页面关于推特账号数据泄露的报道打印件、来源于证券时报网的脸书账号数据泄露的报道打印件,拟证明存在黑客攻击推特、脸书账号,数据泄露常有发生,本案中的贴文可能不全部是沈良庆发的。
经查,沈良庆供述其未发现推特、脸书账号被他人冒用,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上述账号被冒用。故辩护人所提供的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针对被告人辩解、辩护人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提出本案诉讼程序违法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沈良庆的犯罪行为地在本院管辖区域,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本院根据案情决定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合议庭,送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3.《刑事诉涂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涉及国家秘密,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可以取保候审。
本案沈良庆有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不符合取保候审规定,故本院未对沈良庆决定取保候审,并无不当。
综上,本案中的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本案部分证据的认定问题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是其职责之一;进行涉案远程电子勘验的勘查人员,具有安全技术职务证书,勘验方法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故远程电子勘验材料应作为证据采信。
2、庭前会议中,法庭逐一播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视频显示沈良庆的正常生理需求,侦查机关均给予了保障;讯问中沈良庆状态自然,系自愿供述且在阅后签名,侦查人员并未采取任何逼供、诱供手段取证。此外,沈良庆及其辩护人也未提供公安机关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故沈良庆侦查期间供述的取得具有合法性,应作为证据采信。
(三)关于沈良庆及辩护人提出沈良庆不构成犯罪的问题经查,沈良庆供述能证实涉案贴文是其编发的信息,并对涉案信息内容进行了确认;证人焦文豹等人证言能证实涉案贴文被他们浏览、回复;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能证实涉案信息的发布时间、内容、数量、展示量、点赞量及转发量。以上证据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沈良庆长期在境外网络平台发布大量涉案贴文,起哄闹事;涉案贴文均为其编造的虚假信息,且被大量展示、转发、点赞;沈良庆的行为已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院认为,沈良庆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良庆利用互联网,长期在境外网络平台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良庆所提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者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良庆犯寻鲜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利三年。
(用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据押的,焉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
二、公安机关已扣押未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等,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凌圣荣
审判员 张之悦
人民陪审员 吴梅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铭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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