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江松:价值与目的(下)

八种人生价值观


对人生价值的系统反思或对人生目的的理论论证,就是所谓人生价值观。历史上出现过如下一些价值观。


一、极端的、恶劣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


这种观点只承认个人为己的价值而否认为他的价值,只以自身利益为唯一目的并且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不惜损害他人,践踏他人的生命和人格。这是一种侵略性、破坏性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这种极端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最初是损人利己,终至于损人也损己,从否定他人演变为否定自己。


二、温和的、有限制的、合理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


即所谓“利己不损人”,其特点是:


1.以自身需要满足为自己行为的唯一目的,但同时也承认别人对他们自己也是目的,这样一来就承认了自己行为的界限即必须以不损害别人为限制、条件、前提。


2.不以他人利益为自己的目的,对他人、社会漠不关心,如果关心,也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果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他人,这不过是这种行为附带产生的后果,而并非自己的目的。对不是由自己造成的灾难和罪恶无动于衷、袖手旁观。


三、极端的、恶劣的、严重地否定个人的自由和幸福的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


这时,利他主义变成受虐狂、禁欲主义,集体主义变成专制主义。


这种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只承认个人为他的价值而否认个人为己的价值,认为个人价值就在于把自己的一切都贡献给上帝、集体、国家、家庭、邻人等等,在于自我牺牲和自我舍弃,在于大公无私、公而忘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诚然,这种观点没有把个人价值归结为某种外在的价值即社会给个人提供的价值如门第、遗产、运气、上司的青睐和赏赐、别人的帮助等等,但还没有深入到个人深层的为己的价值,还只停留在个人为他的价值上并把这种价值无限地夸大了,从而把个人变成生产财富的机器和工具,变成祭坛上的羔羊。这种观点忘记了,任何人的行为都具有自为的、为己的规定,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苦行僧和修道士之所以实施许多自我否定的行为如禁欲、鞭苔自己的肉体等等,正是为了践行某种信仰,满足某种精神需要;甚至自杀也是为了解脱自己的痛苦。所以人根本不可能达到“无私”的境界,相反,“无私”正意味着彻底地失去自我。这种观点也忘记了,根本就没有什么抽象的、超个人的“集体”、“人民”、“社会”、“历史”作为独立的主体来接受所有个人的牺牲,就象没有神明接受宗教徒的牺牲和祭品一样。在不公正的社会里,个人贡献出去的权力和财富归根到底被某些个人独占和僭取了(正如寺庙里的贡品被和尚享用了),这些人永远不会忘记以集体、国家、人民、社会的名义来进行这种独占和僭取,以此盖上道德的和合法的印章。


四、温和的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


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个人为己的价值,承认个人追求自由、幸福的合理性,但依然过分强调个人为他的价值和责任,依然把集体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并且只要一发生冲突,就要求为了集体、国家、民族的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一个开明专制的社会最推崇这种形式的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开明君主可以允许臣民在一定限度内追求自己的利益,他明白,臣民追求的利益多了,自己从臣民那里能抽到的税收也会跟着多起来,但绝不能允许臣民与自己平起平坐,因为自己代表国家,而国家是不可侵犯的神圣权威;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不能破坏国家秩序和等级制度,否则人人都会犯上作乱。从臣民这方面来说,他们仍然承认国家、集体利益的首要地位,承认君主的至高无上的性质;但也开始积极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了,他们并不靠损害自己来为君主、国家服务,而是在尽量满足自己需要的基础上来尽臣民的责任和义务。


从以上论述来看,极端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与极端的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实际上最多只能在一定时间内或某些个人身上存在,而不可能成为一项长久的普遍的伦理与社会原则,任何一个利己的人为了利己的目的本身总需要相对地尊重他人的利益,否则自己的目的也会被他人所否定;任何一个专制的社会总要允许其成员具有最低限度的自由和权利,否则,这些成员就会因为不能满足其基本需要而灭绝,这时社会本身也就会随之消亡。所以这两种价值观只在较早期的人类社会才存在,到现代社会则越来越变成例外了,故普遍地被人们信奉的是温和的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与温和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


但是利己主义、个人主义与利他主义、集体主义虽然有其对立的一面,却又是奇妙地互相补充的。


首先,极端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与极端的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刚好是互补的,犹如一个铜币的两面。在一个极端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社会(比如在原始社会末期和阶级社会初期)里,必然在人与人之间发生激烈的斗争,结果弱肉强食,人们按照势力强弱形成等级制度,一些人成为人上人,另一些人成为人下人,一些人为另一些人作出牺牲,而另一些人则以集体、国家的名义享受这种牺牲。可见,极端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转化为极端的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了。同样,在一个极端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的社会里,必然有一小部分人占有、获取大多数人贡献出来的东西,这些人正好是最极端的利己主义者和个人主义者。问题的关键在于:在社会中活动的始终只有个人、无数个人,并没有一个抽象的具有统一人格的集体在活动,组成国家政权的也是一些个人即官吏,这些官吏也有自己的需要和目的。国家从社会即各个个人那里得到的价值必将重新分解给个人,其中一部分通过兴办公共事业和福利事业而返回到普通个人身上了,另一部分则分解给组成国家的特殊个人即官吏了。因此,要求一些人无条件无报酬地把自己创造的价值奉献给国家、集体,实际上就是把这些人创造的价值强行转移给另外一些人。压抑大多数个人的主动性无非是把这种主动性集中在少数人身上,剥夺大多数个人的权利必然使少数人拥有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


其次,温和的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和温和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是比较接近的。从上面的论述可知,极端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必然转化为极端的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即等级专制制度,这一制度使大多数个人的需要被压抑、利益被剥夺,因此,逐渐被一种温和的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所取代,这就是较为灵活的等级制和较为开明的专制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普通个人的机会多了一些,但仍然存在着少数人的特权和多数人的少权、少数人的富裕和多数人的贫穷的对立。


既然利他或者是通过牺牲自己而有益于其他个人,或者是通过帮助他人而有益于自己,既然集体利益可以分解为个体利益,那么,与其在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旗帜下掩盖社会不平等,掩盖每个人活动的真实动机,掩盖极端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不如公开承认每个人追求自己利益的合理性,让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自己限制自己,让每个人都与他人展开公开而平等的竞争,我以为这就是温和的、合理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真实含义,它不仅高于极端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而且高于一切形式的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人们只有首先达到这一境界,才可能通向更高的境界,不达到这一境界,必不可能追求更高的境界。社会的主体是活生生的个人,当一个人自己满足不了自己、自己保障不了自己、自己不对自己负责任时,他必然不能对别人有什么益处,相反只会给他人带来妨碍和损害。只要一个人用生产性手段满足自己的需要,只要他按照公平交易原则、按照价值规律与他人发生关系,那么即算他没有舍己为人的高尚品德,他的行为也是值得肯定的,应该得到保护的。


归根到底,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当他与别人具有一个共同目的时,他也是从自己出发,只有当别人的目的与自己的目的一致时,他才能从别人的目的出发。单纯从别人目的出发的行为是病态的受虐行为,但即算是受虐狂也能得到一种痛苦的快乐,他主观上也认为自己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奴隶以奴隶主为目的,但这是被迫的,并非出于他自愿,他自己仍然是为了借此维持自己的生存。马克思敏锐地看到了这一点,他指出,利己主义和自我牺牲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必要的但又是片面的形式,随着这一对立的物质基础的消失,这种对立也会自然而然地消失。那些看起来是自我牺牲的行为也满足了个人的某种需要,也实现了个人的某种目的,只不过这是一些片面的需要和目的而已。马克思认为,只要物质条件具备了,个人就能全面地实现自己,因而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对立就会消失,我想补充一句,这种对立的消失还需要一个人性前提,就是反主体性被逐渐抑制,而主体性则上升为人性结构中的主要倾向。外在的物质条件和内在的人性条件缺一不可。在物质条件不具备时,人们必然为争夺生活必需品而展开斗争,人群必然划分为阶级,因此,一些人只有靠自我牺牲即服从于他人的统治和剥削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而另外一些人则靠损人利己而生存和享受。但是,单有物质财富的丰富并不能保证这种对立的消失,如果人性结构没有发生改变,那么在富裕条件下,奴性—惰性型个人仍然会屈从于别人(损己利人),侵略—破坏型个人仍然会剥削、损害他人(损人利己), 从我前面关于为己的价值、目的与为他的价值、目的的关系的论述出发,可以判定,温和的、合理的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仍然是较低的人生境界,在这一境界中,人与人不能建立起共同的目标并为此而共同奋斗,因此也削弱了各自的力量,从而每个人也得不到最大的自由和最高的幸福。


五、实用主义


实用主义者以追求实用性价值为人生最主要和最高的目的。对实用主义者来说,实用就是理想,实用以外的理想都是模糊的、虚幻的、可有可无的,并不能激动他的身心。人生在世,衣食住行而已、娶妻生子而已、实惠而已、平安而已。他们嘲笑那些为高远理想而奋斗与牺牲的人,称他们是幼稚的人、不现实的人、傻瓜、疯子。财富和权力是实用的,值得去追求,但必须在无风险、不失去眼前利益的前提下去追求,如果实在得不到,那这也是命中注定,不必强求。应当学会自满自足、自得其乐,一壶酒、一碟花生、一把二胡,此生亦足矣。


六、理想主义


理想主义者则以追求超越性价值作为人生最主要、最高的目的。对于理想主义者来说,理想就是实用,理想以外的实用都是鄙俗的、低级的,最多是维持生存所必需的,并不值得奋力去追求。对他来说,象别人一样过那种平庸的生活是不实用的、是不实际的,生活在平凡的现实中,他感到空虚、虚幻、恍若梦魇,他只有在追求超越性价值的过程中,只有生活在他为自己构造的那个理想世界中,才感到实在、感到心安、感到有所归宿。他嘲笑那些只图实用价值的人是庸人和愚民,他宣称:假若要我在平庸和孤独、屈辱和死亡中选择的话,我将选择孤独和死亡!


七、扬弃利己主义、个人主义与利他主义、集体主义的对立


人们大都强调马克思是反对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可实际上,他同时也反对自我牺牲,他指出,共产主义者并不用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用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个人关于个人间的联系的意识也将完全是另一回事,因此,它既不会是‘爱的原则’或devotement(自我牺牲精神),也不会是利己主义。”


说到自我牺牲,我以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是合理的和值得提倡的,即在物质的和社会的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高级需要,宁愿舍弃低层次需要的满足,比如为了自由而放弃名声、财富——而这恰恰是一种更高的自我实现。我们经常把某人的高尚行为说成是无私的、忘我的、舍己为人的牺牲,似乎这是个人的一种自我舍弃和自我否定,其实这种行为也有其自为的、利己的规定,而且是一种更高的自我实现,而且也只有当这种行为成为自我实现时,才是真正高尚的,因为他不是迫于压力或出于虚荣而行善,而是把行善作为内部要求,作为需要和目的来实现。


对主体型个人来说,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对立已被扬弃。利己不等于利己主义,利他不等于自我牺牲,他在利己的同时造福于人,他在利他的同时也达到自我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都不是人的全面的自我实现,达到全面自我实现的个人即自由的个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马克思语),一方面,他重视自然的、感性的需要的满足,另一方面,又更重视主体性的实现;一方面具有创造性和自主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开放性和自我超越性——他不仅努力发展自己的创造才能,而且能与一切真、善、美的东西亲切认同;不仅能独立地创造自己的生活,主宰自己的命运,而且富于爱、同情心和想象力,并且也渴望得到他人的理解和爱。自由个性的充分发展和全面实现,是一种最高意义上的利己和自我实现,同时又绝不同于狭隘低下的利己主义,相反,却是使世界变得更美好的巨大创造力和推动力。


与此同时,马克思也主张扬弃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对立。过去种种价值观,不是用个人否定集体,就是用集体压抑个人,马克思则主张个人与集体建立一种深刻的辩证联系:一方面,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只有在集体中才有个人自由;另一方面,不能把社会、集体理解为一种与个人对立并向个人索取牺牲的抽象物。其实,过去种种“冒充的集体”,并非真是作为某种非人格的存在物在剥夺个人,这些集体不过是一些个人为压迫大多数个人而结成的同盟。“真实的集体”则是所有个人结成的自由的联合,“这种自由联合把个人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在这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即集体、社会、人类的自由发展正就是每个人自由发展的结果。马克思的这种思想得到二十世纪一些伟大的思想家如马丁·布伯、蒂里希、弗洛姆、马斯洛等人的认同和发展。


从上述思路出发,可以重新审视一个人们都极其关注的问题:什么是道德?


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这句话只有一半的正确性,因为道德同时应当是个人与自己发生交往时的行为规范。


所谓个人与自己交往就是指个人的自我实现和自我塑造。我在前面已指出,个人对自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个人对自己应有良心即责任感,个人对自己具有实用性价值和超越性价值。由此我可以进一步定义说,当个人对自己负了责任,给自己提供了价值,从而促进了自己的自由和发展时,个人对自己就是善的;当个人对自己不负责任,不提供价值反而提供负价值,从而使自己陷入异化和退化时,个人对自己就是恶的。在前一种情况下,个人对自己是道德的;在后一种情况下,个人对自己是不道德的。


由此可见,道德可以区分为为己的道德与为他的道德;道德既是调整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范,也是调整人与自己关系的行为规范;善有为己的善与为他的善,恶有为己的恶和为他的恶。一个对自己不负责任的,没有良心的,不自尊自爱的,没有价值的人,一个对自己为非作歹的,戕害自己的,对自己犯下罪行的人,是一个对自己不道德的人,这样的人,也必然对他人不道德,对他人构成一种邪恶、毒害和威胁。越是开发和壮大自己的主体性的人,越是使自己得到自由和发展的人,就越是对自己有道德的人,因而也越是对他人有道德的人,就越是能对他人负责并提供给他人以自由和发展的条件。


从这个角度来看,受中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戕害的中国人可以说是一些不道德的人。老庄要人无为、不争、忘我,孔孟要人克己复礼,这就奠定了中国文化的基础:限制和扼杀个人,使之服从等级社会或退避到自然。道家推崇的“神人”、“至人”,是一些清心寡欲、与世无争、优游林泉、逍遥山水的人,这实际上是一些麻木不仁,对自己和社会都不负责任的人。儒家讲的忠、孝、仁、义、礼、智、信等等,都是一些为他的、如何调整和处理人与人关系的道德规范,而根本不包含自我责任、自我价值的意识。如果说早期儒家还勉强承认人的自然需要的合理性,那么后期儒家则把个性、个人需要、个人主体性、个人利益等等都看成是罪恶性的东西,因此要求“存天理、灭人欲”。舍身取义、杀身成仁的人就成为“圣人”、“贤人”,这种人表面上十分崇高,“以天下为己任”、“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但由于他们根本缺乏对个人自由的追求、忽视个人对社会的改造,因此他们反而成了抽象的“天下”(具体化为等级专制制度)的最忠顺的奴仆。真正的社会利益实际上就是无数具体个人利益的总和,取消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也就成了子虚乌有的东西,而且为了压制个人,就必须建立一种人压迫人的等级制度,结果使一些特殊的个人以“国家”、“社稷”、“天下”的名义高倨于普通个人之上,在这种不承认普通个人的正当权益的前提下,大倡特倡个人对“国家”、“社稷”、“天下”的贡献和责任,只能是为等级制度作辩护,只能是为那些特殊个人的利益作辩护,这样的道德恰好就是极端的不道德!


于是那些愚蠢地信奉这种道德的人就成了这种道德的可怜的牺牲品,成为这种道德的祭坛上的可怜的羔羊!


于是,中国社会便充斥了一群又一群的老实人!按照中国人的道德观念,老实是一种美德,应当“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好象老实就是有道德,好象老实就是正直,而正直就是老实。


其实,老实和正直是两码事。


正直和老实具有一个共同特点:不害人,但是正直和老实又具有本质的区别:正直是指一个人既不害人,又能勇敢地争取和保卫自己正当的权力和利益,保持人的独立、自由和尊严,是指一个人既不欺骗和损害他人,又不自我欺骗和自我损害,既不剥削、掠夺、侵略、奴役他人,又不接受并奋力抵抗他人对自己的剥削、掠夺、侵略和奴役;而老实则完全缺乏后一方面的意思。在中国人的意识中,老实同时意味着忍让、谦恭、温顺、循规蹈矩、吃亏、不去主动争取自己的利益、不能抵抗别人对自己的攻击等等,而偏偏中国人认为这些并不是什么弱点而是一些美德,于是老实就完全成了一个用来赞赏人的褒义词,一个用来自我欣赏、自我安慰的词,就成了一个与正直完全同义的词,而正直反过来又被当作老实来理解了。


有一个非常有趣的例子,充分表明了中国人这种视老实为正直的道德观,即中国人把英文“honest”翻译成为“正直的、老实的”,把“honesty”翻译成为“正直、老实”。其实,“honesty”与“老实”完全无关,而只能作为“正直”来理解。根据“朗曼英文词典”,“honest”的主要含义有:


①trustworthy(值得信赖的);not likely to lie or to cheat(不可能撒谎或欺骗的)。


②showing such qualities:an honest face(显示出这样的品质:一付正直的面孔)。


③direit;not hiding facts(直接的、不隐瞒事实的)。


④make an honest living to earn one's pay fairly(“过一种honest生活”意思是指去争取一个人的正当的报酬)。


⑤turn an honest penny to gain money by fair means(“得到honest便士”意思是指用正当的手段得到钱)。


可见,honest这个词有真诚的、诚实的、坦率的、可敬的、有声誉的、可信任的、正当的、合理的、真正的、纯正的、直率的、耿直的、贞洁的、纯洁的、纯正的等等意思,而唯独没有窝囊、无能、懦弱、安于命运、委屈求全等意思,因此honest这个词绝不能翻译成“老实的”,而honesty也绝不能翻译成“老实”。honesty原义尊崇、敬意,后发展为“正直”之意。


无疑,只有正直的人才让人尊敬,而老实人则只能引起人的同情、怜悯以至轻蔑和鄙视。


我郑重建议,今后应当把“老实”作为一个与“窝囊”、“无能”、“忠顺”等词近义或同


义的词来使用,作为一个贬义词来使用。要做一个正直人,但绝不可以做一个老实人。


当然,并非所有生活在传统道德之下和传统社会之中的人都成了老实人,有许多人不愿为信奉这种道德而损害自己,于是他们便阳奉阴违,转弯抹角地追求个人利益。至于那些拥有特权的人,本来就不相信这种道德,恰好相反,他们暗中信奉其损人利己的“道德”,他们之所以大力标榜和张扬儒家道德,无非是想利用它来使别人自愿地舍弃自己的利益,以便他们能轻而易举地攫取这些利益。于是,中国的传统道德实际上便变成了伪道德,这就是所谓“满口的仁义道德,满肚子的男盗女娼”。


中国的历史生动地表明,一种不以为己道德为基础的为他道德只能变成不道德和伪道德。与国粹派极口称赞中国的礼义和道德相反,我则认为中华民族实际上是一个道德严重沦丧的民族!首先,普通中国人不重视和争取自己的基本权利,把自己的命运交给别人去支配,听任特权阶层为所欲为,因此他们成为对自己漠不关心的人,对自己不负责任的人,对自己不义与不公正的人。其次,他们连自己的事都管不上,哪还有勇气和能力去关心别人的灾难和痛苦?于是触目所见、惊心动魄的对他人不道德的现象就发生了:眼看着小偷在行窃而装看不见,围观流氓欺侮少女、歹徒行凶杀人而没有一个人挺身加以制止,围观小孩溺水而无人下水救人,等等。这还只是一种消极的不道德,还有一种积极的不道德即损人利己:当人们用正当的手段无法满足自己合理的需要时(因为这被当作不道德受到谴责),他们就诉诸不正当的手段;由于他律的伪道德对他们并无真正的约束力,由于他们自身并无约束自己的自律的道德,这就使不道德成为现实——在社会安定时还隐而未彰,一旦社会处于松动和混乱状态,各种罪恶现象就纷纷爬出隐藏其自身的阴暗角落,在光天化日之下横行肆虐:坑、蒙、拐、骗、出卖肉体和灵魂、出卖朋友以至亲人、落井下石等等,整个社会的道德陷入全面崩溃。


这就是伪道德造成的三种恶果。


当然,强调为他的道德以为己的道德为前提,并不否认为己的道德也应以为他的道德为前提,两者是互相规定的。对自己有道德的人,懂得如何约束和节制自己而不损害别人,并懂得与别人进行积极的合作。一个损人利己的人不仅是对别人不道德的人,也是对自己不道德的人:他戕害了自己的主体性,使自己由主体退化为侵略者和破坏者。


有一种人,追求自己的正当利益并且注意不损害他人,但还不能主动地关心和帮助他人;另外一种人乐于关心和帮助他人,但还没有最大限度地开拓自身的潜能。这两种人都算是有道德的人,但都不是最有道德的人。最高的道德境界是为己的道德与为他的道德的完整统一,达到这一境界的人是一些主体性需要和潜能极高的人,他最充分地实现自己,也就会最充分地有利于他人,而当他最大限度地造福于社会时,他也就最大限度地成就了自己。


八、扬弃实用主义和理想主义的对立


实用主义和理想主义的对立那么尖锐,但其实,这种对立既不那么实用也不那么理想: 首先,实用主义具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只有与理想主义相结合并上升到理想主义,才能克服这些局限性。作为一个人,如果仅仅追求实用性价值,确实还称不上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再说,不去开掘自己的主体性,不去追求超越性价值,就不可能得到更多的实用性价值,就不可能过上真正富足的生活;敢于创造和冒险的人往往能得到更大的物质利益。如果说对某一具体个人并不必然如此的话(他可以用非主体性方法获取物质财富或者他虽然发挥和发展了主体性,却没有得到相应的物质利益),对整个人类则必然如此。人类只有不断扩张和发展其主体性,才能获得更高的生产力,创造出更丰足的物质财富。


其次,理想主义也有其内在局限性。蔑视感性物质生活是一种禁欲主义态度,而对感性生命的压抑和戕害,既违反自然,也违反人性。多少人因为得不到基本的生活条件而穷愁潦倒、病痛加身,并过早地失去了自己的生命,使他的主体性潜能得不到充分的开发和发展;多少人由于其生活需要得不到满足,比如性压抑,而产生严重的心理疾病,使自己陷入自卑、阴沉、封闭、绝望,在这种情况下,还谈得上什么主体性的发展。再者,就算个人由于自己的价值观、理想和信仰的强大力量,使自己不再以自然需要的满足和实用价值的获得为重要目的,但他不能否定整个人类对实用价值的追求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他对超越性价值的追求仍然必须以整个人类的物质福利为出发点,他的超越性事业仍然必须以改善整个人类的现实状况为目的,否则,他的创造活动就会脱离整个人类的需要现状而变成一种纯粹的自娱。科学技术发明、对社会制度的改造以至更无“实用性”的精神创造,至少在目前阶段,仍然必须服务于生产力的提高即物质财富的扩大再生产,因为对整个人类来说,经济问题、自然需要的满足问题,目前仍然是首要的问题。


实用主义和理想主义的对立发生于一定的历史阶段。确实,要求那些处于社会最底层、不得不长年累月地为谋生而奋斗的人具有高远的理想,实在是一种无理的苛求。即算他们有这样的理想,他们又怎样获得实现这一理想的条件呢?同样,谁无七情六欲?谁不希望自己的物质生活舒适一些?谁不希望自己有个温暖的小家庭?但是难道可以因此而放弃自己的远大追求吗?难道可以因此而屈服于外界的压力和束缚吗,难道可以因此而放弃自己做人的崇高原则和使命吗?由于社会不正义,不可能让主体型个人既充分地发展自己的主体性潜能,又让他获得丰足的实用价值,“鱼与熊掌不可得兼也”,只好舍弃一些实际利益,而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于超越性价值的创造。


实用主义和理想主义的对立只有在以下条件具备时才有可能消失:


1.社会生产力极大地提高,物质财富非常丰裕,同时社会经济制度能保证公平地分配这些财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再为获得生活必需品而耗尽自己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或者人们不必通过牺牲自己的物质享受去发展自己的主体性。


2.人格结构普遍地改变和提高:主体性开始占优势,自然本性退居次位,反主体性趋于微弱。如果这一条件不具备,则社会物质财富虽然已充分涌流,人们仍然会停留在较低的生活境界,并且仍然可能会阻止主体性的发展和超越性价值的创造。


这两个条件不具备,人们就将仍然在平庸的现实与高超的理想之间苦苦地挣扎,无论是哪一种人都无法逃脱烦恼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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