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吊销梁小军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司(罚决)〔2021]15号 

被处罚人:蒸小军,男,汉族,XXXX出生,身份证号:XXXX,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010798353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XXXXX。

2021年10月25日,本机关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

《案件移送书》,反映网友举报你利用社交网络媒体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经网上核查也发现众多新浪微博网友在新浪微博平合上对你发表的言论予以举报。对此,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过程中,本机关通过网络截屏、向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致函等方式调取了你利用新浪微博账号“律师梁小军”(粉丝1557)和推特(Twitter)账号“梁小军律师”(关注者3.7万)发表涉嫌违法言论的证据,并于2021年11月25日对你本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11月26日,本机关通过你本人确认的电子邮件地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同日,你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2021年12月14日,本机关依法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和你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并现场进行了陈述、申辩和质证。

经查,你作为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明知“法轮功”为邪教组织,仍否定“法轮功”邪教性质,故意将“法轮功”与宗教相混淆;自知“大纪元”“新唐人”

等为传播宣扬“法轮功”的网络媒体,仍通过你以律师身份注册的新浪微博账号“律师梁小军”和推特(Twitter)账号“梁小军律师”公开发表支持“法轮功”、将马克思主义称为“马毒”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且在听证会上仍纵容你的委托代理人继续发表否定“法轮功”邪教性质、攻击我国司法制度的言论。

上述事实有你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律师执业信息,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案件移送书》《律师管理工作调查笔录》,你本人确认的违法言论截图,新浪微博部分网友网络举报截图,本机关制发的《协助调查函》和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供的《关于账号律师梁小军的说明函复》,你本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听证笔录》和你的听证委托代理人听证会上书面提交的听证代理词等证据为证。

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当忠于宪法、患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利益。这既是律师执业的前提条件,也是律师的执业誓言,更是宪法法律的要求。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在执业期间应当模范遵法、守法,格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本案中,你作为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多次公开发表否定“法轮功”邪教性质、支持“法轮功”

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在收到网友质疑后,你并未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也未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听证会期间仍纵容委托代理人继续发表否定“法轮功”邪教性质、攻击我国司法制度的言论。你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悉劣,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2021年12月1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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