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被失業律師問題回顧和簡析——紀念唐吉田、劉巍律師被吊證十週年


整整十年前,2010年4月,四川瀘州中級法院以莫須有的擾亂法庭秩序之名向北京市司法局發出所謂司法建議書,北京市司法局為虎作倀、顢頇而動,非法吊銷了劉巍(女)、唐吉田兩位律師的執業證,此即律師界尤其是維權律師及後來的人權律師界著名的「吊照門」事件。劉巍律師被迫去國,唐吉田律師則果如司法局要員之前所放言的,失去生計,飄泊各地。律師界乃至整個民間社會公認「吊照門」標誌著政法委及其手下公檢法司開啟了對人權律師全面、系統的打壓。自此以後,明火執仗、肆無忌憚地非法吊銷、註銷律師的執業證書,使用卑鄙、流氓的手法阻撓律師正常轉所,動用非法的年檢(年度考核)手段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刁難、整肅,就成為官府迫害維權律師、人權律師的常規套路。

長期以來,官府為什麼總是如此痛恨並不遺餘力地打壓人權律師?值此「吊照門」十週年之際,對這一問題作一解析,既機具意義,又堪為紀念


一、律師制度本身與中國式權力的結構性矛盾

官府對律師的防範、打壓、敵視由來已久、源遠流長,絕非始於十年前。早在1957年,律師制度正式建立後僅僅一年,即被官府視為社會主義的敵對勢力而被廢除,直至198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律師暫行條例》,律師制度始又恢復,1980年代中後期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逐漸普及。大約至1993年律師行業開始改革、律師事務所嘗試轉制為止,由於律師仍是司法行政部門的幹部,仍是體制內力量,也仍被公安、檢察、法院(公檢法)三大家視為「自家人」,律師與公檢法司四家自然也就不存在明顯的體制性矛盾。然而,自1993年前後律師事務所進行私營化改革和轉制開始,律師越來越成為自我僱傭、自謀生路的市場主體,成為法律服務提供者和自由職業者,律師之前作為司法行政部門幹部的體制優勢一朝盡失,律師行業不僅一夜之間割斷了與老東家司法行政部門的歷史淵源,更是徹底喪失了先前通過司法行政部門而與公檢法形成的「自家人」認同,本即基礎薄弱、先天不足、僅靠權力紐帶維繫的法律共同體認知更是突然間煙消雲散。

1990年代後期開始,合夥制即私營的律師事務所加速一統天下,律師與權力、與體制的關聯已成為久遠的歷史,律師盡享自由職業者的充分自由,也飽嚐自謀生路的艱辛和市場的壓力,更品嚐到公檢法以及自己的老東家司法行政部門等權力的冷眼、輕慢和敵視,很多不堪忍受官場無聊和權力爭鬥而從公檢法包括最高公檢法等衙門辭職從事律師者也必須對這種冷眼、輕慢和敵視忍氣吞聲。這種冷眼、輕慢和敵視與1957年律師制度被連根剷除相比,雖有程度差別,但隱藏的官方意識形態本質上卻萬全相同:律師不是官府中人,是民間派別,是自食其力、不依賴官府的知識密集型行業,是其心必異的非我族類!官府對律師的策略一直就是:利用、限制、防範、打壓!

利用,可以大致從對外、對內兩個角度觀察。對外,官府可以盡情宣傳中國有四十萬律師,有所謂的律師協會,以愚弄國際社會,在國際上營造中國已是法治國家的假象。在對內治理中,「文革」的慘痛經歷告誡官府,法律和律師對於權力的有效運轉是有利用價值的,如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可以與檢、法兩家組合成完整的法庭,向國人展現一個法治形象;在《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施行後,律師還可以擔任公民、法人的代理人,起訴、控告政府和國家。

問題在於,在中國的所謂「國情」下,刑事辯護和行政代理必然導致律師跟官府產生正面衝突,必然導致官府對堅持依法代理、依法主張權利的律師耿耿於懷,進而必然會非法限制、干擾、阻撓、防範律師的辯護和代理,而如果律師敢於反抗,官府就會毫無顧忌地踢開他們自己制定的法律,對律師進行非法打壓,就像劉少奇當年向張鼎丞所坦露的:「我們的法律不是為了約束自己,而是用來約束敵人,打擊和消滅敵人的」,「如果哪條法律束縛了我們自己的手足,就要考慮廢除這條法律」。在打壓律師這個問題上,官府是不講法律的,是不會用他們自己制定的法律來越約束他們自己或者束縛他們自己的手腳的;官府打壓律師,也是不分職能的,政法委及其手下公檢法司兄弟一家親,統統赤膊上陣。吊銷劉巍、唐吉田二位律師的執業證以及迄今為止打壓所有人權律師都是這樣,各路官府赤裸裸地跨省市、跨部門勾結串通、沆瀣一氣,赤裸裸地踐踏他們自己制定的法律。

律師制度與中國式權力的結構性矛盾是所謂中國國情內在固有的矛盾,是憲政、法治與中國式權力之間內在結構性矛盾的一部分,這個矛盾本質上類似於所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與真正市場經濟之間的矛盾。中國式權力只能在非常有限、非常狹小的範圍即劉少奇式的「法為我用」的工具論和「刀把子」論的範圍內容納法律和律師,而不能在整體上、根本上容納憲政、法治,也不能容忍超越這個範圍、「不為我用」、不肯馴服的律師,就像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只能在私營經濟作為國有(公有)經濟的補充之範圍內稍稍接納,而不能在整體上、根本上容納、容忍私營經濟和市場經濟一樣。

吊銷執業證是對律師最嚴厲的行政打壓手段,官府通過「吊照門」以及延續至今對人權律師的系統、全面打壓向我們展示了與1957年徹底廢除律師制度一樣的權力利維坦邏輯:中國式權力是不甘心被馴化的,哪怕是被權力者自己制定的法律馴化也是不甘心的,相反,權力和權力者總是做著永久馴服權利的春夢。

二、律師職業固有的權力制約功能

律師與記者在職業性質上高度相似。獨立自由的記者用手中的筆和話筒傳播真相、調動輿論,監督權力和權力者,為權力劃定邊界,阻止權力的擴張,防止權力吞噬權利,於是獨立自由的記者儘管手無權柄,卻獲得無冕之王的美稱,新聞輿論雖非硬性的權力,卻贏得第四權力的讚譽。同樣,人權律師憑藉大腦中的法律、法學知識,憑藉筆尖、鍵盤下的辯護詞、起訴狀、控告狀、微信、微博、臉書、推特,也在客觀上對權力形成制約,為權力標明邊界,阻止權力的擴張和肆虐。

律師雖不是官場中人,卻在客觀上擔當著制約、限制權力的職能,或者說,律師職業內在地具有分享官府權力的職能。在聶樹斌、陳滿、金哲宏等眾多刑事冤假錯案和涉宗教類等刑事案件中,在非法強拆等大量行政訴訟案件中,我們都能看到人權律師不畏艱險、運用自己的法律專業技能抗擊著恣意擴張的公權力。從人權律師和整個民間的立場看,「吊照門」所昭示的正是包括人權律師在內的權利和主人意識已經覺醒的公民對恣意擴張早成習性的權力和權力者的馴化。人類的整部政治文明史就是一部權利馴化權力、人民(公民)馴化官員的歷史,這個歷史進程迄今的最高成果就是民主政治,就是憲政、法治、人權,而律師制度正是民主政治極其重要的一環。

律師必然也必須是民間的,律師在起源上就是官府權力的天然制約者,民間的律師和民間的記者一樣體現著人民抗衡官府權力的理性和智慧,只有民間身份的律師才能代表人民阻擊專斷和任性的權力,官方的律師不可能制約和馴化權力,而只能是權力的附庸和僕從,只能被權力馴服、收編和收買,在劉巍、唐吉田所代理的涉宗教類案件中,在「709」以及幾乎所有的政治類案件中,我們都看到了官方律師甘為驅使、甘做幫兇的拙劣表演。

「吊照門」事件告訴世人,在中國的所謂國情下,人權律師客觀上享有的制約、馴化並分享官府權力的職能和執業實踐必然導致遠未建立自我限權意識、遠未習慣於受到制約的中國權力和權力者惱羞成怒,必然導致人權律師持續遭受官府的強橫打壓。以權利制約權力,把權力關進籠子裡,仍然任重道遠!
三、律師的個案代理對虛假法治的揭露

在司法腐敗以及權力整體腐敗氾濫成災、積重難返的中國當下,律師的個案代理行為客觀上必然具有揭露權力腐敗和權大於法,曝光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拷問權力、政治與法律的關係等附隨功能。顯然,這些附隨功能是官府深為厭惡和忌憚的,律師通過個案代理所揭露、曝光、拷問的種種司法、政治積弊更是官府所諱莫如深的,權大還是法大、政治大還是法律大,是個人人心知肚明但卻又絕對禁止碰觸的話題,而「吊照門」的兩位主角律師劉巍、唐吉田正是衝撞了這個政治禁忌,被吊照也就勢所必然了。在官府眼中,人權律師在所有刑事冤假錯案、行政訴訟、政治類案件中的代理行為無不是故意掌臉、惡意作對,無不是別有用心的炒作,無不是成心讓權力者丟人現眼,無不是十足的負能量。總之,人權律師就是敵對勢力,就是必須打壓的「新黑五類」!

人權律師的個案代理行為暴露了中國有法律無法治、有憲法無憲政、紙上的法律和現實中的法律根本脫節的尷尬現實,即虛假法治的現實。人權律師通過個案代理暴露出的種種法律亂象,如刑事冤假錯案中的刑訊逼供、任意羈押、權力者非法干預、濫施罪名,「709」等政治類案件中的強迫失踪、非法羈押、野蠻剝奪辯護權,行政案件中的非法強拆、非法佔地,無不表明中國法治的虛假性,無不戳穿了外交部發言人等官府代言人「中國是法治國家」的謊言。由此,人權律師持續遭受打壓也就成為中國式權力的邏輯必然。

法治的本質和首要宗旨在於依法治官、依法限制官府權力、依法約束全部官府,其次才是依法治理社會、管理國民。正是在此意義上,「法治」和「依法治國」的內涵有著天壤之別,「依法治國」與「法治」的本意才相距甚遠。棄舉世通用、代表著普世價值的「法治」,強推代表著所謂中國特色的「依法治國」,並或明或暗地強調「依法治國」有別於普世的「法治」,半公開地宣示「依法治國」就是要選擇性地動用「為我所用」的法律治理和馴服人民、管束和修理律師,而不是按照法治的本質要求去依法治理、限制和約束官府權力。「依法治國」洩露了包括司法權在內的所有官府權力不肯、不甘接受法律限制和約束的利維坦邏輯,暴露了中國法治的虛假性。「吊照門」事件中,瀘州中院及其審判長、操縱瀘州中院庭審的幕後黑手、北京市司法局及其一線打手蕭驪珠等等衙門和惡吏秉持的就是這種劉少奇式權力不受法律約束的利維坦邏輯。
四、人權律師是少數嗎?

無論是初期的「維權律師」,還是後來的「人權律師」,絕對數量並不算大,在全體律師中所佔比例並不為高,官方因此也總是惡意以「少數律師」等慣用的「文革」政治詞語對人權律師進行污名和醜化,妄圖欺騙世人特別是極易隨著官府宣傳機器起舞的底層大眾,誘騙公眾形成人權律師就是少數別有用心、無事生非、挑起事端、勾結西方反華勢力的反黨反政府律師。對官府的這種荒謬論調必須加以駁斥!

縱觀近現代世界各國,在社會、經濟、政治轉型的前夜,由於精通法律這一治國和管理社會的工具,律師相對於大眾而言總是先知先覺者;由於是法律的實踐者,律師相對於法學家而言更偏好付諸行動,更富於行動能力,更關注和了解社會現實。因此,在社會變革、進步的關鍵節點,律師總是引領時代風氣的主要群體之一,而人權律師雖然又只是全體律師的少數,卻又是律師中最具有職業擔當、奉獻精神和歷史責任感的群體,人權律師集中體現了追求憲政、法治、民主、人權之普世的律師職業精神。

儘管絕對數量不大,但人權律師的職業精神事實上得到了全體中國律師和世界律師同行的認同和尊重,這從2009年,「吊照門」事件的前一年,唐吉田、程海、童朝平、李蘇濱(已故)等35位律師推動的北京市律師協會直選活動獲得眾多律師支持即可見一斑。當然,鑑於所謂的中國國情,由於支持、參與律協直選必然面臨官府尋釁打壓的風險,多位律師積極參與律協直選的北京市安匯律師事務所就被北京市司法局非法註銷,參選律師幾乎全被惡意註銷執業證,迫於官府壓力,支持律協直選的廣大律師難以公開發聲;代理人權案件更是必遭官府更加嚴酷的打擊報復,既積極參與律協直選又代理人權類案件的唐吉田律師正是這樣被報復性地吊銷了執業證。毫無疑問,如果沒有所謂的中國國情,如果中國果真是法治國家,一定會湧現更多的人權律師,一定會有更多雖不代理人權類案件卻會公開支持人權律師的律師。人權律師雖是人數上的少數,卻無可爭議地代表著道義和法治精神上的多數!官府以「少數律師」之名醜化人權律師的「文革」套路可以休矣!

律師是自謀生路的自由職業者,是市場主體,儘管律師職業因其權力制約者、權力分享者的功能而間接與政治相關,但律師本身並非政治人;律師的職業本質決定了律師必然追求把紙上的法律化為現實,當紙上的法律和現實衝突時,律師的目標是現實應當適應法律,而不是法律遷就現實;當紙上的法律是惡法時,律師追求廢除惡法。律師力求把良法變為現實,從而成為權力制約者,而官府則只需要律師充任虛假法治的裝潢者,並對律師強加不符合律師市場主體身份的政治職能。在當下,這個結構性矛盾是無法化解的。在這個矛盾化解之前,在中國由傳統人治社會轉向現代法治社會的前夜,人權律師遭受打壓既無可避免,更是歷史幸事!

截至「吊照門」十週年之際,尤其是「709」之後,又有眾多律師僅因依法代理個案而被官府強橫吊銷執業證,如文東海律師、劉正清律師、隋牧青律師、李金星律師等等,另有「709」案被迫害律師李和平、周世鋒被非法吊銷執業證,謝燕益律師被非法註銷執業證,王全璋律師的執業證也必將被官府擇機吊銷,劉曉原、程海、劉書慶、陳科雲等律師的執業證已被官府非法註銷,另有多位律師正面臨官府惡意註銷執業證的危險。好一幅山雨欲來、黑雲壓城的淒厲景象!儘管如此,我們仍要呼籲,停止對人權律師的打壓!這種打壓是無聊、無效、鄙俗、野蠻、非法的!人權律師所追求的憲政、法治、民主、人權、公平、正義乃世界潮流,不可阻擋。與其被它破門而入,何如主動開門迎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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