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侯春平等
枉法裁判的实名举报
举报人:郦鸣照,男,汉族。河北海源玻璃责任有限公司(下称海源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码:130521196006130531。
举报人:郦鸣照,男,汉族。河北海源玻璃责任有限公司(下称海源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码:130521196006130531。
举报人等遭到原河北省政法书记张越及其流毒原邢台市委书记,后任河北省副省长姜德果、政法书记柴冠景、公安局长贾文雅等的报复陷害;他们相互勾结并指使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养林、张玉坤、薄会军([2011]冀刑一终第133号);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侯春平、汪义超、穆桂素([2011]邢刑初字第39号)徇私枉法,捏造保险诈骗罪,枉法判决海源公司员工刘某判一缓二;海源公司100万罚金。
上述法官故意枉法判决的事实如下:
2002年至2008年7年间,海源公司分别与邢台县人保支公司和邢台市人保分公司签订了雇主责任险。期间海源公司共发生25起工伤事故,理赔了13余万元,全部给予了伤者,海源公司和刘某未私占分文,根本不犯保险诈骗罪。
一、互惠互利签订的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诈骗的事实
2002年,邢台县人保支公司胡天顺、周建林、胡文坡找到海源公司,提出保险公司针对乡镇企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对雇主责任险决定执行:“记名投保,不记名理赔”的投保方式,只要入一部分职工就行,“凡是内部职工,谁出事儿都管”。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员工刘某与其签订了入保协议。
2004年,邢台市人保分公司王晓亚找到刘某说:“我跟你们公司老总是老熟人,现在保险公司考核任务很大,我公司比邢台县政策优惠而且服务更好,今后你们不要在那入险了。你公司雇主责任险不用全员入,只要入一部分,谁出事儿都可以管,而且从投保到理赔全部手续由我们办,你们什么都不用管。”于是我们就改签到邢台市人保分公司了。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采取上述办法承保雇主责任险,本是行业内的普遍行为。人保公司提供优惠条件是为了招揽业务;而我公司投保是为了给员工安全保障,双方是互惠互利的合作伙伴,根本不存在保险诈骗行为。
二、公司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的理赔过程
海源公司员工每次工伤事故,刘某只负责报案,待保险员出现场之后,按保险员的要求提供资料并在理赔手续上盖章。公司和刘某根本没再管过,包括理赔单上刘某的名字都是保险员代签的,甚至连理赔单上留的电话有的还是保险员本人的。保险员办理完手续后通知刘某领取理赔款。
特别需要说明的一个理赔案列。2006年,邢台市人保分公司王晓亚为了与我公司续签2006-2008年保险合同,得知2003年7月11日海源公司在邢台县人保支公司还遗留一笔保险未理赔(吕金山),便主动提出由他来办理,让我们放心。并承诺如果我公司的财险也到他公司入保,就奖励刘某一辆不低于10万元的汽车。最终在王晓亚的运作下,这个横跨两个保险公司、历时三年未处理的理赔案,得到了理赔。这一铁的事实充分证明,所有理赔的决定权在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何来诈骗?
三、海源公司及刘某不存在诈骗保险的行为
本案中所涉员工工伤事故均是真实发生的,每次事故从出现场、去医院拍照核实身份到理赔,所有手续都是保险员本人办理的。本案的判罪理由是:投保人与理赔员工的名字不符。这完全是按照保险公司“记名投保,不记名理赔”规定办理的,这是双方事先的约定,保险公司按约定履行理赔,我公司根本不存在诈骗行为!(录音资料为证)
又如“记名投保,不记名理赔”的保险专业术语,外人是不可能知道其内涵的,保险员怎么说,我们就怎么做。况且海源公司每年的产值在10亿以上,缴纳税金高达3000万元,公司7年间投保的费用远高于理赔数额,怎可能为这点蝇头小利以身试法?!
四、原审法官既枉法判罪又枉法判罚的事实
根据《刑法》198条规定:单位犯罪是复合主体。而本案没有单位负责人在案,却判无辜的员工刘某有罪,并枉判单位犯罪;原审法官故意将7年间25起理赔13余万元合并计算,构陷成“数额较大”的罪状,依据《刑法》198条的规定,也只能判1—10万元罚金,而我公司根本不犯此罪,却被枉判100万元罚金,超出了法律规定的9倍至99倍。
综上,强烈要求调取保险公司的理赔卷宗,查清事情真相。请求彻查此案,铲除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还河北人民一片青天,还海源公司和刘某清白!
举报人:郦鸣照(电话:13503193350)
2021年9月11日
举报人:郦鸣照(电话:13503193350)
202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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