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原审被告人尚德松、杨新军、谢守泉、王焕磊犯非法拘禁罪一案,蓬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尚德松有期徒刑6年,杨新军有期徒刑8年,谢守泉有期徒刑4年,王焕磊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山东省龙口市居民李淑莲因与市场管理局产生房屋租赁纠纷,自2002年至2009年多次赴省进京信访。龙口市居民刘明霞因其丈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多次进京信访。2009年9月,龙口市东莱街道办事处先后将二人劝返回龙口市进行疏导教育。2009年9月24日上午,时任东莱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的被告人尚德松、时任办事处主任的被告人杨新军、时任党工委副书记的被告人谢守泉经商议,决定雇用保安人员对二人进行封闭看管和殴打体罚,并租用了龙口市南山宾馆房间,安装了监控设备。刘明霞、李淑莲先后被带至宾馆后,鲁旭、赵焜、王利男3名保安(均另案处理)对二人进行体罚殴打,时任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被告人王焕磊等负责通过监控观察二人活动。
同年10月2日晚,李淑莲被发现自缢身亡。经鉴定,李淑莲符合生前缢死,生前所受损伤为轻伤。另查明,王焕磊与赵焜等人发现李淑莲自缢后即在现场向领导报告,并对李淑莲进行人工呼吸等施救行为,后能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杨新军接报后于2009年10月3日0时30分拨打“110”电话报警。谢守泉安排相关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被告人尚德松汇报。杨新军、谢守泉、尚德松接报后即赶到南山医院安排施救,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尚德松于2017年10月18日主动投案。4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尚德松、杨新军、谢守泉对一审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阅卷宗,讯问3名上诉人,听取并审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
关于被害人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调取鉴定所用尸检照片和病理切片等证据和开庭审理”的申请及提交的调查材料,二审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调查材料中没有出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能影响对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情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和烟台市检察院意见后,决定不开庭审理。
关于上诉人尚德松、杨新军、谢守泉提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3名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王焕磊对被害人李淑莲进行教育疏导过程中,在封闭的宾馆房间限制李淑莲自由活动,并雇佣保安实施殴打,严重侵害了李淑莲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3名上诉人指使他人实施拘禁、殴打的行为与李淑莲自缢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照刑法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判决综合考虑3名上诉人从重、从宽处罚情节基础上判处的刑罚适当。
关于被害人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公诉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程序违法,被害人李淑莲非自缢身亡”的代理意见,经审理认为,原公诉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系依法履职,程序合法。原审判决依据庭审质证的证据,从鉴定程序、死因认定、排除其他死因及出庭专家意见等多角度、多方面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论述,并列举多项证据佐证,认定李淑莲自缢死亡这一情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尚德松、杨新军、谢守泉,原审被告人王焕磊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尚德松、杨新军、谢守泉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王焕磊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鉴于3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王焕磊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有自首情节,且在一审庭审中真诚悔罪,依法均可减轻处罚。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同日宣判的上诉人鲁旭,原审被告人赵焜、王利男非法拘禁案,二审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的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共70多人旁听了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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