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对水灾干了些什么?

 

一一关于水库功能被改变的冷思考


谭作人


为什么现在水库越建越多,而水灾也越来越多呢?为什么一遇洪灾险情,就要随意夸大为几百年一遇呢?为什么每次水灾过后,看不到根治性措施出台,以至于年年有洪灾,次次出人命呢?水库从防洪到助洪,从兴利到兴害,从功臣到罪臣,到底原因何在呢?

在洪涝灾害成因中,气候异常因素,水库保障功能,河流行洪能力,三大因素缺一不可。前者无疑是天灾,但也不能无数次被作为掩盖事故逃避责任的借口。至少横向比较,同等条件下,不能总是低水平错误应对,还强词夺理,振振有词。而后二者,水库与河流的功能被人为改变,可能埋伏着人祸,甚至常常成为灾难主因,这是不能一再回避的。

水库的保障功能。

大型水库的工程目的,首先是在汛期拦蓄洪水,分洪滞洪,错峰调峰,防洪减灾,兴利除害,保障下游安全,减少洪涝灾害。其次才是水利调水和发电出力。而在实际运行中,这种程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甚至经常被颠倒过来,发电优先,保证出力,其它不论。

在水调服从电调的混帐原则下,一些电力企业为保障电力库容,往往以电力库容挤占防洪库容,甚至在主汛期坚持超汛限高水位运行。一些老旧病险水库,因泥砂淤库而致库容减少,直接降低了水库蓄洪保障功能,常年负债经营,帶病运行。一些病险水库为保障水库自身安全,防止洪水翻坝溃坝,甚至被迫在暴雨区和汇流区紧急泄洪,颠覆水库防洪滞洪功能,以累积库容量,区域汇流量,上游来水量三个叠加量,直接加害下游。这常常是全流域和小流域发生系统性洪灾的重要原因。

水库工程设计方案中,必须根据当地长年暴雨公式及洪涝灾害史,对水库库容进行具有前瞻性,预设性以及限制性的冗余库容设计,留出常见主汛期防洪库容,以及罕见洪水的应对方案。大型水库一般应该预设为百年一遇,否则设计方案不可能被通过。所以一遇洪水就推天气,是没有道理的。

多年来,水库为谁服务的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好,出现调水原则的方向性错误,加重了水电矛盾冲突,加重了水库运行危机。水电资源的市场化,水电建设的盲目性,以及水库运行的企业化,三个基本问题的币端与矛盾,早已不可回避。尤其是电站建成后,水电与电监的建管分离,各为其利,电力市场走向直接影响水库运行,干扰水库渡汛防洪计划,影响水库库容和河流径流,在事实上颠覆了水库主次功能。

同时,稍有年限的中小水库己被改变功能,变成旅游综合体,被承包经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经济利益主导下,利益主体变更,水库的防洪保障能力和水利服务功能被弱化,水库的功能与形态,己经面目全非。这些关涉体制机制的根本性问题,亟待深入调研,通过深化改革和立法保障,使之得到解决。

河流的行洪功能。

自然河流本来天然具有行洪功能,加之湖泊湿地分洪蓄洪,多数时候能够有效减轻洪灾,所以才有多少年一遇的洪水之说。然而河流被建设渠化,分洪蓄洪区域被围垦侵占后,河流尤其是城市河流行洪能力大大降低,形成过洪瓶颈,以至于行洪不畅,小水大灾,几十年一遇洪水,变成几年一遇。

最近几十年来,河流行洪功能,普遍遭受到了人为的建设性破坏。特别是城市河流改造,与河要景,与水争地,河流明渠化直立,暗渠化覆盖,致使河流空间面积急剧缩小,原有城市河流多己消失,被排水管网代替。而城市排水管网,一直具有系统性的能力不足问题,形成大多数城市的顽固性的内涝问题,城市河流在直立浆砌石护岸及钢筋混石土河堤的约束下,便于行洪的河滩河漫滩及河流阶地消失,河流生境改变,致使城市区域成为过洪瓶颈,加剧了内涝和洪水灾害。

管理职能的混乱

在水电开发、河流保护、水资源调配与流域上下游发展平衡方面,在各类水库的建设,运行,管理的体制机制上,各种管理矛盾冲突表现得尤其突出。

比如,在河流上的堤内堤外的管理分界,水利,河道,环保三分天下,有利于各自争利益,更有利于各自推责任。又如,在上下游以接界水体水质为标准,而对于界面径流量的总量管理,却缺少协调,十分随意,经常造成上游蓄水下游旱,上游泄洪下游淹的人为灾难。再如,全流域管理全面引入河长制,湖长制,库长制,上游下游的权责利如何划分,如何协调?与地方行政权力及职能部门权责利如何划分,如何协调?还有,水电大开发与城市管网改造均己经基本完成或者接近完成,而城市排水系统受干旱少雨的前苏模式影响,重力管道管径普遍偏小,排水能力明显不足。城市地面全面硬化,城市河流消失,河流明渠化,均能形成区域行洪瓶颈,这些都是造成城市内涝年甚一年,年年水淹的重要原因。

当年曾经拼命拦截阻止而无果的水电全面大跃进,不几年,严重后果己经来了。现在每年各大江河干流支流都在弃水弃电,水电失调,损失巨大。己建电站送不上网,卖不出去,经营困难。还有大量的规划拟建在建电站,骑虎滩下。如今被迫拆旧建新,折小留大,折支留干,上下两难。更大的系统性灾难,还在后面。

水电行业为扭亏止损,大力发展区块链比特币挖矿,以高耗能的虚拟货币挖矿来消纳水电富余产能,把有限的实业风险转化成为涉及全社会的无限的金融风险。一些人偷了钱,让全社会买单。除去经济和金融风险外,水电大跃进的严重后果,还包括生态失衡,环境破坏,水体污染,生物灭绝,与民争水,洪涝灾害加剧,等等。这笔社会帐,十分复杂且难以计算,也不会有人去算。

大水利建设的首要目的是兴利除害,兴利是为社会,不是只为自己。否则,建设者可能成为害人虫,功臣可能成为罪臣。一旦水害人害,成为天灾人祸的完美合成,最后的大洪水,就指日可待了。

最近十几年发生的洪涝灾害早已证明,在管理体制机制上成因调查和溯源追究,普遍因为多行业,多因素,复合型,系统性的错误链条,并缺乏监督机制,缺少纠错机制,因此酿成巨灾。

法治缺位,行业及社会监管缺失,电力企业趋利避害,颠倒保障对象,而嫁祸社会的问题。应该对此加以研讨,以利防范。

目前条件下,有两部法律应该尽快立法,他们是《水库泄洪法》或者《水库法》。另外一部更为重要的是:《灾难事故死难者姓名公布法》。如果没有这部《姓名公布法》成文发布,中国的人权和生存权,是不完整的。


以上多为基本常识,而非专业意见,亟盼各位专家批评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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