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其和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申请书

申请人:吴其和,男,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320919196601075018, 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汇翠花园 20206室,联系电话:13962192896。(申 请人下称当事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苏省外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刑、行合议庭审理江 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 0507刑初 316号案件。

二、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撤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 苏 0507刑初 316号刑事判决书,并将本案改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三、依法宣告当事人无罪。
申请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涉及多个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违法办案
常熟市公安局在
201699日,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将当事人指定监视

居住在常熟市沙家浜芦苇荡路 1号网络神卡通假日酒店 211房间。而本案卷宗中文 书卷《受案登记表》及三份《立案决定书》中均没有当事人的名字。事件发生在 2014 218日,起因是审判长不允许公民代理,而后发展到原告审査审判长及代理审 判员的资格。当时苏州、无锡、常州、南通均有公民代理行政案件,当庭原告还出 示了 2012412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行政诉讼中 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 93号,以此证 明常熟市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长不能简单地否定其公民代理资格。但是,审判长依 旧执意不允许公民代理该信息公开案件,以致庭审结束。从而导致了后来原告及一 些人在法庭原告席当场手写常熟法院嫖法的标语并举牌,当时审判长带头在拍 照,整个事件从开始到结束,法院没有任何人制止。整个事件中,当事人只是在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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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束后质疑过代理审判员是否有审理案件的资格,拍过照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连拘留都够不上。而常熟市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当事人时,距 离事件发生已过去二年七个月零十天。且这起事件的发生,常熟市人民法院相关负 责人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常熟市公安局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将当事人指定监视 居住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 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刑事立案要求,以及本法第 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的指定监视居住规定。并且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时删除了原第六十五条的后半段内容,即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 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即本案不符合刑事立案法定条件,也不符合指定监 视居住的法定条件。

本案存在大量的违法讯问。常熟市公安局是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和指定监视居住 的机关,并于监视居住期间作出了共计一百二十八份传讯通知书。但在当事人被指 定监视居住于常熟市沙家浜芦苇荡路 1号网络神卡通假日酒店 211房间的六个月期 间,所有的笔录都是苏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作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常熟市公 安局,对本案没有任何调查办案记录。且苏州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存在疲劳审讯、逼 供、诱供、引供,办案人员使用手中权力,不让当事人洗热水澡,很长时间每顿只 给当事人吃两个硬馒头加几根榨菜丝,仅在审讯时中午给吃米饭和一个菜,致使当 事人的双腿和双脚浮肿,长期坐在审讯椅,导致当事人屁股皮肤腐烂,坐着时痛得 钻心,但还是要坐到夜里十二点左右审讯结束,才让当事人上床睡觉,有一天生命 都好像快走到了尽头。而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十几个人都遭受到同样的待遇,还被 强行阻止其他辩护律师的介入及会见,他们的家属请了律师,逼着这些人把家属请 的律师都解聘掉。办案人员的目的就是造成当事人的极度恐惧,同时用其他案件的 视频以及其他当事人的视频给当事人进行洗脑,让当事人认罪,然后配合他们做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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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笔录给领导看了不满意,还得退回重新做,这些笔录既不是当时的实情,也不 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指定监视居住和羁押在看守所期间,办案人员还胁迫 当事人及多人撤销行政案件或放弃诉求,甚至抄走有些当事人家中的行政诉讼状的 证据及其他资料。这是典型的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产权经济纠纷。

20177月至 20183月,公安办案机关人员强行推荐苏州市五十二家律 师事务所的律师给当事人,当事人坚持不要。在 20186月份,当事人才见到家人 聘请的律师,但律师也受到一定限制。最后,家人在 201811中旬聘请了杭州的 纪中久律师,有关部门还把手伸到杭州市司法局,律师来开庭,司法局派人来旁听。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在 201738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事人,严 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理由是:本案所有证据均属于非法证据, 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以及违反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因为 苏州市公安局的同级是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违法羁押当事人七个 月,从 201738日至 2017108日,前后经过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江苏 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苏州市公安局在 2017108日又以当事人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移送苏州市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二退六延长,其中三次延长应报检察长批准,苏州市人民 检察院认定当事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在这个环节,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严重违 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及《人民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等规定。即没有行 使严格的审查权,也没有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更没有行使法律规定的监督权职 责。

最后,苏州市公安局在 2018423日又以当事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案件移 送到一个没有管辖权的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案件进入相城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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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阶段时,当事人就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何俊强以 本案中有其他当事人在相城区一看前的马路边拉横幅,当事人拍照为由,认为 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有管辖权。当事人认为:拉横幅的人是合理表达诉求,当事人只 是拍过照片,时间只有几分钟,没有任何影响,故不构成犯罪。公诉人何俊强又推 说是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当事人要求他出具法律文书及事实理由,公诉人 始终未出示。此外,公诉人何俊强还以补充侦查为由,两次申请延长羁押当事人, 而当事人的辩护人纪中久律师发现补充侦查案卷中并无新增的证据材料,并提出了 控告。此时,相城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但相 城区人民法院并没有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且在案件进入法院阶段后,还以《刑 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多次自批、自延长羁押当事人,当事人和辡护律师 要求审判长张嘉出据事实依据,审判长张嘉说他不能讲明。在两次庭前会议中,当 事人和代理辩护人再次提出了相检和相法没有管辖权的事实及理由。在此情况下, 相城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及最高法三项规程之《人民法院办 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 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 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 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但是, 相城区人民法院并没有依法依规处理。后来,当事人就管辖权和非法羁押问题,向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相城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驻所检察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诉,控告信件达三十份之多,均无答复。 最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722日强行违法作出(2018)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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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刑初 3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实际羁押当事人三 年十一个月。所指控当事人的罪行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涉及多个司法 机关及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滥立、滥捕、滥侦、滥退、滥延、滥审、滥判的违法事 实。

二、本案的起因涉及到原平江区现姑苏区政府拆当事人房屋行政行为违法以及 三级人民法院和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行政案件枉法裁判

当事人的多起行政案件遭到三级人民法院和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枉法裁判。两 起行政案件在 2011223日提起行政诉讼,姑苏区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不立不裁,投诉、控告无果。直到 2015610日才在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 院立了案,但最终还是遭三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案件的起因是当事人反映地方违 法违规拆除当事人房屋问题,并有寄信凭证,却被苏州市原平江区现姑苏区公安分 局两次行政拘留,所称理由是当事人在北京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秩序。而当事人在 2012922日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将当事人 案件相关材料移交苏州警方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答复称:本机关未制作,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显然如果当事人在北京有违法犯 罪行为,也理应由北京警方行政拘留当事人。假如移交给了当事人的地方公安行政 拘留,北京警方一定会办理移交手续并记录在案。但事实不存在该信息,因此,苏 州市原平江区现姑苏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当事人,没有事实依据。且有人起诉北京 警方后,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对此作出的有关情况报告中更明显 地写到:训诫属于宣传教育,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训诫后我大队按规定送至马 家楼分流,我大队并未进行立案,且未移送其他单位进行处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 不存在。因此,三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案号为(2016)苏行申 1039号行政裁 定书、(2016)苏行申 1041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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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妻子在 2015819日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裁决确 认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苏建拆许字(2008)第 4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行政行为违法,并提供了《江苏省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苏建房(2008) 212号规范性文件,该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未列入年度拆迁计划项目,一律不得 发放拆迁许可证,以及提供了苏州市 2008年度城镇房屋拆迁计划下达表,即证明被 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对此被申请人提供了一份答辩状及证据资料,但与申 请人请求裁决确认被申请人发放苏建拆许字(2008)第 4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行政行为违法没有关联性,且未进行举证质证过程。而后在一审、二审、申请再审 和行政抗诉申请过程中,被告均未提供答辩状,一路红灯都被三级人民法院和苏州 市人民检察院搞定。其实三级人民法院和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都明白,该案无法开庭 审理,案号为苏检民(行)监[2016]32050000120号。当事人及妻子的其他信息公 开案件也都是同样的结果。

根据公诉人所指控的行为,当事人根本不构成犯罪。因为当事人所关注的事件 皆有关他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律师会见权等基本权利,并且在相城区人民法院违 法审判当事人时,当事人还出据了一份证据,标题为:华为内部有美国间谍被抓是谣 言,最早谣言是由广东深圳吴某在微信群中传播。这个谣言扩散过程中,广东东莞 倪某对谣言进行加工,并在微信群中传播。之后,新浪微博网络大 V北京人韩某, 对谣言进行转发。后来三人分别在当地到案,经公安机关审查后,吴某和倪某分别 被拘留十日和三日,韩某予以教育训诫。而当事人所发的微博是事实,不是造谣, 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案根源是因苏州市原平江区现姑苏区政府拆当事人房屋行政行为违法,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案的 一审审理权在中级人民法院,并且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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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二)项规定审理此案, 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行 , 组成行、刑合议庭审理此案。

综上,根据当事人所掌握的证据证明,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产权 经济纠纷案件。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即不宜审理此案。 故当事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苏省外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刑、行合议庭审理本 案。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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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发话:全国政法系统全面开展激浊扬清式的延安整 风。并强调,早讲早主动、不讲就被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意见。 前一段时间多地出现法院院长、检察长、审判长、甚至有政法委书记自首的消息。 但江苏苏州还没有这方面的官方消息。我也不知道是不是苏州市政法系统的某些人 员心里素质高,侥幸心里强。我将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持续关注市、省监察委公布这 方面的消息。望有关部门确保群众参与,群众监督。在此垦请全国各界人士和媒体 对我向最高法申请刑事案件指定管辖事件的进展关注。欢迎联系我并提出宝贵的意 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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