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审判不能代替司法审判——陈杰人案辩护律师关于新华社等有关报道的声明


舆论审判不能代替司法审判——陈杰人案辩护律师关于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湖南日报、凤凰卫视等有关报道的声明

2018年8月16日,新华社发表《从“网络大V”到“网络害虫”——陈杰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罪案件透视》长篇通讯。8月1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播出《起底“网络大V”陈杰人》报道。8月17日起,《湖南日报》连续刊发《陈杰人其人其事:一个农村娃的蜕变之路》、《陈杰人其人其事:一个“网络大V”的外衣与生意》等长篇通讯,凤凰卫视也播出专题片《起底网络大V陈杰人》。作为陈杰人案有关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我们对本案在侦查阶段就被国内主流媒体定性报道的反常状况深感忧虑,为尽律师职责,特发表声明如下。

一、有关报道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有关报道中的所谓犯罪“事实”和“证据”并未经过法庭质证程序,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无论是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湖南日报、凤凰卫视,还是向其介绍案情的办案警察都无权对一个尚未侦查终结的案件“未审先判”。

二、办案单位没有依法保障辩护权利。自陈杰人等人于2018年7月4日被采取强制措施以来,数位辩护人陆续向办案单位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提出会见和通信要求,但均遭拒绝;要求了解案情也被答复“去看湖南省公安厅的网上通报”——该通报只有寥寥百字。可是,办案单位竟然允许数家新闻媒体采访嫌疑人,并向新闻媒体详细披露案情。

三、办案单位向媒体披露案情是违法的,媒体在案件庭审前向社会公开也是违法的。媒体并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与人,无权了解详细案情,办案单位及警察在侦查阶段向媒体披露详细案情并予公开,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保密法》、《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规定。
    基于此,我们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违法获取国家秘密违法报道的新闻机构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对向新闻媒体特别是境外媒体泄漏侦查秘密,擅自接受媒体特别是境外媒体采访的三名警察立案调查。

四、有关报道违背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客观与平衡原则。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湖南日报、和凤凰卫视仅仅根据警方单方面的案情介绍对案件加以定性,而并未采访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一方,背离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所强调的客观报道与平衡报道原则,有违媒体职业伦理。

五、有关媒体关于陈杰人案的报道违反了新闻采编报道署名规范。根据中宣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相关规定,各新闻单位在发表新闻报道时,必须刊载作者的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化名,不应将未取得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署名为记者。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和湖南日报等报道陈杰人案时或直接署名为新华社记者,或不署名,或署笔名,直接违反了上述采编操作规范。

六、有关报道涉嫌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人格权。有关报道的大量内容与案件并无关系,属于个人私人生活范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人格权并不因涉嫌犯罪而归于消灭。在刑事诉讼中通过泛道德化手法搞臭嫌疑人既不正当,也不体面。新闻单位若视法治如儿戏甚至带头违法,又能期待民众如何?

七、基于本案在侦查阶段就被官方媒体定性报道的现状,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更作为关心司法公正的法律人,我们有理由对本案能否获得公正办理保持怀疑。辩护律师敦请有权机关和有关媒体能够严格依法办事,不先入为主,不僭越本分。我们将与有关单位积极交涉,竭尽所能依法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陈杰人的辩护律师:仝宗锦
邓江秀的辩护律师:刘辉
陈伟人的辩护律师:严华丰
陈敏人的辩护律师:张磊

                     
201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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