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李新华:有一天我被犯罪了 请大家记得我

李霖出狱的二个月前,也就是2021年12月18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张书记视频会见了李霖,张书记说:“你劝劝你母亲不要再在网上发那些信息了。如果她继续下去,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了。你不认可你母亲在网上发的内容吧?我们可能会准备一份材料送到监狱,让你签上字,表明你不认可你母亲在网上发的内容”。李霖说:“我一直关押在这里面,我不知道我妈在网上说了什么”。

2022年2月16日,李霖出狱的前5天,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又视频会见了李霖。

在这之前的2021年3月26日,他们的袁勤大院长主动面对面接访了我,袁院长把我提供的刑一庭法官张诚和邓颖等人在办理李霖案件中捏造事实陷害李霖,在法庭上配合公诉人刘进波使用假物证等全部认定办案瑕疵。

如果不是我的亲身经历,我不敢相信堂堂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是这样的:他们的法官执法犯法,肆无忌惮,已涉嫌违法犯罪,他们的院领导们出面护犊子,拒不纠错,不但千方百计想着逃避责任、让手下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还想方设法让我保持沉默。

如果他们的孩子年纪轻轻被法官以“煽颠”罪冤判4年,戴脚镣3年,出狱时牙齿严重松动,时不时腰酸背痛,估计他们杀人的心都有。

3年多来,我拿着办案人员大量造假陷害李霖的案卷证据,申诉无门,控告无果,告到哪里都是不了了之,不得已才发到了网上,我希望更多的人知道他们的邪恶。

所以,我说这些法官没有人性,一点也不冤枉他们。

不过,没有人性,不证明他们完全不要脸面。其实,他们有时还是要脸面的:这些法官陷害李霖时不敢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并且绝旁听,不敢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庭审记录里却写着:“公开开庭,旁听4人”,判决书上公然写着:“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再者,我把他们陷害李霖的事实和证据放到网上,他们也挺重视的:他们与李霖视频会见2次;安排我们与李霖视频会见2次;执行庭郭庭长当面劝我不要再在网上发这些信息,他找过我退休前的领导,请我领导劝我不要再发到网上。2022年1月11日,刑一庭王超庭长一行三人专程到相距800公里的伊犁尼勒克找我面谈。王庭长特别强调:“我们是带着善意来的”、“我们是依法办案”。如果是从前,这种鬼话我是相信的,如今,再让我相信法官的话已经很难。当时,我对他们说:“我在网上说你们大量造假,捏造事实陷害李霖,如果你们认为我是造谣诽谤,你们是法院的法官,你们就直接走法律程序”。他们没有说什么,也没有说再继续发到网上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类的话。

既然他们的张大书记说我如果继续发在网上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了。那么,要杀要刮是他们的权力,呐喊是我的权利,我不会停止。

他们法办我时,我属于他们管辖,不用伪造居住地,这样可以少一个麻烦。

估计罪名早就给我定好了。



附: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冤判辽宁沈阳人李霖的十大违法现象

1. 为了管辖权,居住地造假。

李霖在新疆没有居住地。判决认定李霖“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尚德苑小区19-1-102”与李霖无任何关系。有社区证明为证。

2. 重大程序违法,并加以掩盖。

2018年10月3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拒绝旁听。庭审记录里却写着:“公开开庭,旁听4人”,判决书上公然写着:“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3. 严重侵犯人权。

庭审时,拒绝高度近视的李霖戴眼镜,让书生气十足的李霖全程戴手铐。

4. 参加庭审的公诉人和合议庭成员造假。

庭审笔录和判决书上写的代理检察员沙拉买提•艾尔肯参加公诉,三人合议庭成员之一的审判长邓颖参加庭审,实际上他俩没有参加庭审。

5. 未审先定,开庭审理走过程。

(1)2018年10月19日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向法院移交案件,当天,法院就向检察院出具了《出庭通知书》。

(2)庭审笔录共13页,判决书上记载,法庭上对13个方面的证据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开庭仅用半小时结束,按照基本程序,时间远远不够用。

(3)13页的庭审笔录没有交给李霖阅读就催他签名。

6. 捏造事实进行陷害。

(1)判决认定“李霖受敌对势力反华言论的蛊惑影响,其在该网站上大量发表、转发侮辱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诋毁歪曲我国维稳政策、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图片和视频。被告人李霖旨在鼓动网络受众敌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企图颠覆国家政权”,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撑。

(2)李霖共发了5条有关新疆现状的信息,累计评论8条,转发21条,点赞51条。判决认定李霖“在推特网上发布涉疆敏感言论和图片、炒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疆政策信息34条。累计评论347条,转发1224条,点赞2978条”,其严重高于实际数据,是恶意夸大。

(3)李霖没有提新疆领导人,判决认定李霖“侮辱、诽谤新疆地区领导人”。

7. 全部采用非法证据定罪

判决书上记载“判决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共13个方面”。

(1)1-9方面的证据全部是在2018年3月1日立案前办案民警制作,内容大量造假,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原则,是非法证据。

(2)10–11是“被告人李霖的供述与辩解”及视听资料,全案共4次讯问笔录,全部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原则,都是非法证据。

(3)第12方面的证据《情况说明》日期是2018年11月13日,是南湖北路派出所为掩盖销毁物证制作的,却穿超时空提前出现在2018年10月31日的法庭上进行举证、质证。而且第12方面的证据与第3方面的证据内容相互矛盾。

(4)第13方面的证据是打着李霖母亲的旗号,造谣说“李霖母亲在自书材料中证明李霖因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犯罪道路”,其目的是给李霖进一步施加压力,让他认罪,怕他翻供。

8. 法官张诚配合公诉人刘进波在法庭上使用假物证。

被称作截图来源的作案工具小米牌手机和小米牌ipad在侦查阶段已被“下落不明”,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显示物证于2018年8月丟失,而《庭审笔录》第六页记载2018年10月31月公诉人在法院上出示物证,是手机和苹果牌ipad。法院讯问笔录记载,开完庭后的第14天,2018年11月14日,法官张诚到看守所向李霖讯问物证下落。证明法官很清楚公诉人在法庭上使用假物证。

所以,判决书上“上列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有效,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是最大的谎言。

9. 法官张诚用判决没收全部原物的方式掩盖民警销毁物证、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假物证的犯罪事实,并以此违法侵占李霖的笔记本电脑。

李霖没有用笔记本电脑发信息。判决书第6页写着网安的勘验结果“笔记本电脑中未检出与勘验要求有关的电子数据”。

10.没有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2018年12月5日法官张诚和书记员李浩到第一看守所向李霖送达了判决书。

综上,这样的判决,何来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发表评论

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