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任志勇检察官滥用权力

举报人:何贵平,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龙井村阳雀嘴组,身份证号码:510224197212292919,联系电话:15223190898

李伟,男,汉族,1978年9月11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古路镇吉星村7组,身份证号码:510224197809113274。联系电话:1822501962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任志勇检察官对于农民工李伟、何贵平所涉及相关案件要求维护向重庆善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玉洪、杨晓明追索工程欠款,进一步抗诉审查,纠正重庆市高院错误判决的合理要求。

在明确调查出:重庆市高院(2018)渝民再315号的判决书判决适用虚假证据作出错误判决后,却一口以他认为不应抗诉监督,就否决南岸区检察院具体承办的检察官要求抗诉的正确意见,造成劲爆的喜剧效果。

任志勇检察官在接受李伟、何贵平要求进行抗诉的申请书后,转至南岸区检察院具体承办。该区具体承办的检察官,不仅全面落实了重庆市高院(2018)渝民再315号的判决书判决适用虚假证据作出错误判决的事实,并且落实了重庆善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玉洪、杨晓明指示证人刘伯超做假证,且亲自制作虚假证据的事实。

依据法律规定,重庆善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玉洪、杨晓明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故该案判决依法不能成立,应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再审。

但任志勇检察官在本案承办过程中,不仅一直给申请人李伟、何贵平设置各种障碍,阻挠该案进行正常审查,又在南岸区检察院查实各项基础证据,已证实被申请人在重庆市高院再审过程中适用虚假证据,被申请人重庆善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玉洪、杨晓明与证人刘伯超恶意串通,故意制造虚假证据的基本事实,并提出抗诉要求后,利用权力压制正确意见。

强行推出渝检民监(2019)275号不予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将申请人李伟、何贵平索要农民工工资的唯一途径给阻断了。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利益损失。

核心问题: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程建设合同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终8691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再315号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三)款和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申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提起抗诉程序正当;申请人为配合检察机关对本案进行审查提供大量直接证据,足以证明重庆市高院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再315号的判决适用了虚假证据和错误计算工程款项的事实。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经过超期审查后,指令的南岸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大量工作,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大量直接证据,关键证人“刘伯超”已经明确将被申请人蓄意制造虚假证据的事实和盘托出情况下,南岸区检察院确认申请人的抗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将确定提起抗诉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南岸区人民检察院的正确决定却被上一级检察官任志勇强行违法否决。

任志勇从接手此案后,不顾基本事实。一直向申请人提出各种问题予以刁难,将本不属于检察院审查范围事项强行纳入,又在本案已经获得抗诉支持情况下,利用权力,强行否决下一级检察院的正确意见,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求,阻断了农民工唯一的维权之路。

任志勇的荒唐:对核心证人已经清楚自认作了伪证,其已有相关证据足以证实参与制作伪证的人员以及目的后,罔顾事实,却以个人意见否认证人身份,不采纳证人的真实意见;又丧失客观立场主动为被申请人辩护,不知意欲何为?

已确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再315号的判决书中明确记载、采用的被申请人提供的“杨晓明转账给刘伯超75万元”的证据系循环空头转账,该证据明显属于新证据,且已查实为被申请人有意制作的伪证。但该决定书却又在没有其他旁证情况下,仅凭被申请人一句笔录:“与涉案工程无关”,就否定了该证据指向的被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的事实,且以此作为不予支持监督的重要理由,显然是故意的。

关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再315号判决书中明确记载、采用的被申请人提供的“刘伯超证言”,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刘伯超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当场对质,刘伯超已经当场明确承认:由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刘伯超签字的所有“结算单据”均为虚假材料,且有被申请人出具给刘伯超的“证明”,自认了要求刘伯超作伪证的事实。

但任志勇依然强行否认此一重要情节,故意避重就轻,为被申请人违法行为张目。已知违法,拒不纠正。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审查的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该规定中:(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具体到本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再315号判决书中明确记载、采用的被申请人提供的并据以判决的三个主要证据,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核实,全部为新发现的证据,且均为伪证,故此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查明的客观事实作出抗诉动议具有真实的、合法的依据。

渝检民监(2019)275号不予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在明知被申请人在高院再审期间提供的证据系伪证情况下,作出不支持监督(抗诉)决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且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不尊重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抗诉的动议,蛮横、专断强行出具不予支持监督的决定书更是错误的。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任志勇滥用职权,强行动议否决已形成的抗诉决定等正确意见,违法作出不予支持监督决定书,以冷漠、冷血的态度将申请人唯一的权利主张之路封杀,助长了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必将导致更大的社会矛盾集聚和安全隐患。 故此,李伟、何贵平作为受害农民工,实名举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任志勇滥权任性,侵害农民工合法利益的客观事实,请求有关领导予以重视,立即予以查处!

李伟、何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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