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谢艳玲诉中原区政府、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河南高院案例: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虽涉及他人财产情况,但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裁判要旨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被他人或者一定范围以外的人所知晓并公开的秘密,其范围一般仅限于个人本身、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的信息,与社会公益无关。本案中,谢艳玲要求公开的中原新区丁庄片区改造项目中丁庄村一组的拆迁补偿安置明细信息,可能会涉及到他人财产情况,但该信息也是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记载,已经超出了个人隐私的范畴,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原区政府在进行答复时适当征求其他人意见,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应予支持,但以涉案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属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文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2019)豫行终3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艳玲,女,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段汉杰,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文华,男,汉族,1946年*月*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系谢艳玲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雷,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林晓东,该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伟,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高贯月、郜堃,该市行政复议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谢艳玲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原区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豫71行初5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谢艳玲原审诉讼请求:1.撤销中原区政府于2019年5月15日对谢艳玲作出的关于丁庄村一组拆迁安置补偿明细的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2.撤销郑州市政府郑政(行复决)[2019]4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责令中原区政府就谢艳玲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2日,谢艳玲向中原区政府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中原新区丁庄片区改造项目中丁庄村一组的拆迁补偿安置明细的信息。中原区政府收到该申请后,于同年4月22日作出第一次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告知谢艳玲其第一项申请关于中原新区丁庄片区改造项目的征地公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议其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并告知联系方式;关于谢艳玲的第二项申请中原新区丁庄片区改造项目中丁庄村一组的拆迁补偿安置明细,正在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中原区政府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第二次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告知谢艳玲其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二十三条,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现将第三方同意公开的相关信息附后。中原区政府于次日将该答复书向谢艳玲进行邮寄送达。2019年5月28日谢艳玲向郑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年7月8日郑州市政府作出郑政(行复决)[2019]4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中原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向谢艳玲进行邮寄送达。谢艳玲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经查,本案中谢艳玲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到丁庄村一组所有家庭户的安置补偿明细,该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一定影响,中原区政府先行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将同意公开的家庭户的安置补偿明细进行公开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故中原区政府的信息公开答复既履行了法定告知及说明义务,也履行了法定职责,其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郑州市政府受理谢艳玲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过审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谢艳玲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谢艳玲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谢艳玲负担。

上诉人谢艳玲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程序违法。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原审中中原区政府的代理人;谢艳玲提供三份判例,说明隐私应当让渡于公共利益,即安置补偿明细公开可能对第三方权益造成影响也应当公开,但原审判决未说明是否适用本案;丁庄村共120多户,中原区政府利用权力让79户做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一审判决书告知谢艳玲上诉权行使部分内容不规范。

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谢艳玲申请公开的拆迁补偿安置明细涉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征地原则,涉及公共利益,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范围,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应公开,中原区政府先行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将同意公开的家庭户安置补偿明细进行公开,原审法院认为中原区政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违背了信息公开的“三公”原则。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中原区政府作出的涉案答复、郑州市政府作出的涉案复议决定,责令中原区政府依法向谢艳玲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本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由此可以确定本案谢艳玲申请公开的中原新区丁庄片区改造项目中丁庄村一组的拆迁补偿安置明细,属于中原区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原区政府在答辩中称,谢艳玲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到其他人个人隐私保护问题,需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被他人或者一定范围以外的人所知晓并公开的秘密,其范围一般仅限于个人本身、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的信息,与社会公益无关。

本案中,谢艳玲要求公开的中原新区丁庄片区改造项目中丁庄村一组的拆迁补偿安置明细信息,可能会涉及到他人财产情况,但该信息也是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记载,已经超出了个人隐私的范畴,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原区政府在进行答复时适当征求其他人意见,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应予支持,但以涉案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属适用法律错误。

因此,中原区政府答复内容以及郑州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内容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违法,本院予以撤销。一审法院认为中原区政府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公开义务,判决驳回谢艳玲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2、经本院审查,原审法院并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谢艳玲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谢艳玲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豫71行初58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

三、撤销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行复决)[2019]4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责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谢艳玲公开中原新区丁庄片区改造项目中丁庄村一组的拆迁补偿安置明细信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同仁

审判员  田伍龙

审判员  荆向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崔璐

书记员宁文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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