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虎:1953年出借的祖宅,来了三拨“国家人”跟房主争夺


“我不知道以前讲‘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是漂亮话,还是嫌‘一针一线’太少了看不上。”56岁的常春枝说。

1953年,由区长发话,常春枝家的祖宅被山西省晋南专区地方国营建筑工程队借走。数十年里,借方再不谈归还。1992年,常春枝的父母带着孩子们举家搬回去,却屡受骚扰。如今,常春枝的父亲已经过世,已更名为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借房一方却仍在孜孜不倦与房主争夺地权。其间,还穿插了建设银行、军分区参与争夺的故事,堪称离奇。

第一拨:
被日本人侵占过的祖业,国营工程队“借用”了

临汾位于山西省西南部,常住人口四百多万,是华夏民族的发祥地之一。《帝王世纪》称:“尧都平阳”,即今临汾。《禹贡》分天下为九州,平阳为冀州之地。冀州处九州之中央,故称“中国”,“中国”一词由此而来。帝尧、皋陶、叔虞、荀子、晋文公、晋襄公、张良、师旷、卫青、霍去病、蔺相如、平阳侯、法显、徐晃、彭真、郑渊洁、柴静等,均是出自临汾的名人。

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西路54号院,马路对面就是临汾市政府。它的邻居还包括:临汾市人大、政协、政务大厅、临汾军分区“功臣小区”等等,地点显得有些特殊。


这里占地3.3亩,是“老临汾”常家传自清代的一份祖业。1938年日军第一0八师团占领临汾县后,它被日本人占据;1945年日本人投降撤离后,它又被阎锡山所部晋绥军占领使用。

据出生于1934年的常耀文1992年(时年58岁)回忆:他是这份祖业的第五代传人。日本人来后,全家出去逃难,日本人住上了。后来日本人走后,又让国民党占上了。这期间房屋都很完好,1948年“解放战争”期间,国军拆掉了房顶,将木材用于战争及烧火做饭等。1953年,晋南专区地方国营建筑工程队将房院占据。

“我得知后出面干涉,经当时(临汾县)城关区区长石玉书调和说‘工程队临时占用,又不是要你家的房子。你何时要用,人家何时搬出还不行?’”常耀文回忆说,他当时同意了这个临时占用的意见。“我一来相信他们是公家,说话算数;二来自己暂时无力维修。”在动荡年代,他一直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直到80年代,他找过建筑总公司归还房院好多回,但“新官不理旧账”,领导们都推辞说管不了,一直拖了下来。

1992年10月,法院受理了常耀文上诉被告临汾地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房产纠纷一案。同年12月,时年73岁的吕梁地区供销社离休干部石玉书在离石县的家中接受了临汾市人民法院(现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三名法官等工作人员的询问,印证了常耀文的说法。

石玉书说,工程队不知道给谁盖地方,就借用常耀文家的地方搭简易棚,在棚内施工,常耀文当时是区政府通讯员,因常耀文不让对方占用,工程队的人就来找自己协调,称是临时占用这块地方。

“工程队当时施工搭工棚没地方,就借用了常耀文地方。拖了这么长时间不归还常,是不应该的。”石玉书表示。

第二拨:
建设银行买下诉争房院强拆,常家人差点被砸死

据常耀文的三女儿常春枝回忆,1992年10月,父亲见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职工们从解放西路54号院搬出,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前去询问,才得知:这块2215平方米的土地,已经被该公司以9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建设银行临汾市支行盖办公楼。

“父亲一琢磨:完了!要是以后盖起了银行办公大楼,想维权要回这片祖宅就更没有指望了!他当机立断:带着我们全家几十口人,马上搬回来!”常春枝说。

趁着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搬出、建行还未接管的“空档期”,常耀文夫妇带着他们的家人搬回了阔别数十年的解放西路54号大院。

临汾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官分别调查了石玉书及附近住户郭子明、段随记、李玉山、梁北晋等人,该房产属于常家的事实均得到确认。

1993年3月31日,法院对这起借用房院纠纷案进行调解,被告临汾地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房产科科长魏开升明确表示“关于常耀文房院所有权没有争议,属常所有”;对于原告提出的几种解决方案,他表示要回去向领导汇报后才能答复法庭。另一委托代理人、法律工作者丁云,则提出可以考虑由该方偿付常耀文不少于40万元的意见。

建筑工程总公司一边应诉,一边却仍然与建行临汾市支行办理房屋交割手续,被临汾市法院裁定:买卖无效,撤销其违法买卖涉及本案房产的有关手续。

1993年12月28日,《山西日报》以《临汾市法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题,报道了这起在诉讼期间擅自转移诉讼标的物产权的违法买卖事件。报道说,在临汾市民常耀文诉临汾地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房产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擅自将诉讼双方争执的房产出卖给第三者建行临汾市支行,并于今年4月分别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和公证手续,这是一种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且侵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临汾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对其予以撤销。

交易已被法院撤销,建行却照样理直气壮要赶走常家人,建自己的大楼。常春枝说,妹妹常馨枝刚生孩子不久,在家哺育,建行雇的强拆大军却不管不顾,开拆房屋。房顶掉下来的重物,差点砸中婴孩,致其夭亡。

尽管如此,常家人坚决不退让。常耀文去找强拆施工负责人论理,对方退走。建行强拆未遂。

建行气盛的原因是有人撑腰:被法院否定的土地买卖,政府部门却仍然视其有效,为其办理了“临市国用(九四)字第1426013013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直至要把该地块规划为“解放路街景改造绿地”的一部分,政府1999年9月才发文予以提前收回。

临汾市法院方面,并未支持常耀文的诉讼请求。被告改称54号院系该公司合法财产,不存在借用或非法占有,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该公司的合法使用权。此外,临汾地区城乡建筑局物资供销公司也以第三人身份加入,称该处为其法定经营场所,关系到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请求参与诉讼。法院认为,三方均无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手续,被告委托代理人承认54号院是借用原告的,但被告又将所争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市建行,所争执标的物关系复杂,且原房产也不复存在,现建筑物系被告重建,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不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1994年1月该院裁定驳回了常耀文的起诉,让诉争三方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常耀文和该案第三人均上诉至地区中院。中院审理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对涉及当事人有关房地产确权之诉讼,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1995年5月,该院裁定撤销市法院裁定,发回市法院重审。

临汾市法院1996年再度审理后认为,几方各执一词,原告及其证人虽证明原告在解放西路54号院处原有祖业房院一套,但在1948年前已毁于战火,解放后亦未向政府登记,现原告无有合法证据,该院无法确认其主张产权及被告借用之事实,再度驳回了常耀文的诉求。

1999年6月,地区中院以“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再度将该案发回临汾市法院重审。

第三拨:
军分区干休所分得一杯羹,以“军产”获政府补偿

令常家人哭笑不得的是,在这一年,与他家八杆子打不着的临汾军分区干休所,竟也以“军产”受到损失为由,获得了政府巨额补偿。

一份编号为“临署秘发(1992)83”号临汾地区行政公署秘书处文件显示,1992年10月和11月,行署秘书长两次主持协调会议,与两级土地局、建设局就“临汾军分区干休所与地区建筑工程公司地基争议”进行协调。

军分区干休所称,临汾地区建筑工程公司前身工程处1960年进行建筑施工时,擅自占用军分区地基一块8.75亩,晋南军分区发现后即行制止,工程处向临汾县建设局写了临时借用申请,建设局下发批复称:为临时解决职工住宿和饮食等问题,经该处与军分区司令部联系,临时借占,经审查后准予借占,但在甲方或者城市规划上需要拆除时,借占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后来由于文革动乱,加之调防,该地基未收回。

建筑工程公司则表示:这块地基他们早在1953年就开始占用了,三名公司老职工证明1959年在此处就已建有西房和南房。至今近四十年中多次搞基建,从无人提出任何异议。因此,这块地属于该公司。

协调会议称通过查阅历史原件、证明材料和老地图等,确认工程公司所借的就是双方现争议处,该地块的占用权使用权均属军分区,军分区干休所提出终止借用的要求,工程公司理应归还。“工程公司将这块地基卖给其他单位,显然是不妥的。”

相应政府文件显示,临汾市土地局随后与临汾军分区干休所签订了《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合同》。1999年,临汾市政府要求市土地局在36万元的范围内确定对军分区干休所的补偿总额。

“军分区是啥时候才来的临汾?我们家的土地从没借给他们,他们的地是天上掉下来的吗?”常春枝说,一见利益都冒了出来,这也太荒唐了!

司法机关第三度就54号院所涉权益做出判决时,已是2006年10月,临汾市法院也已更名为尧都区法院。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交了一份常耀文的父亲常寿田将常家祖业1.59亩土地卖给该公司的契约复印件,并称还购买了段随记等人的土地,以解决职工住房。称原告无权诉争。常耀文则否认其父卖过地给被告,称卖契上的签名并非其父所签。

尧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解放后该院房产只残存四壁,1953年由被告前身工程队占用,1956年常寿田将1.59亩土地卖与被告,四至分明,买卖关系成立。现留房屋中西房一排,是被告于购买后拆旧出资兴建。院内其余地基,因常耀文至今未能办理使用权证,随着城市土地国有化,所有权与使用权已消灭,故常耀文没有对该宗土地的主张权,应依法驳回。院内其它建筑,因原告未能出示批准建房的合法手续,该院不予确认。

常耀文第三度上诉至临汾中院,要求改判诉争房院归其所有。其上诉理由包括:被上诉人在长达十几年的诉讼中一直主张双方所争执的地基系1953年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同意后使用,从未出示过买卖契约;从面积上看,契约与现状不符;院内地基未能办理使用权证是有争议,登记机关依据规定暂不予办理登记,属权利待定,不能认定为没有权利;主张归还房院的使用权,系专属于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因城市土地国有化而消灭,等等。

临汾中院(2006)临民终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解放西路54号院确系上诉人常耀文家祖业,临汾解放时房屋仅存四壁,1953年被上诉人市工程公司前身工程队借用了此院”。该院进行了实地走访后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以其与常寿田签订的1.59亩土地的买卖契约证明54号院归其所有,但该买卖契约上的土地面积和四至与现有54号院的土地面积与四至不相符,所买卖土地具体位置不清,被上诉人主张54号院归其所有的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成立。因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上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确权的情况下要求返还54号院土地使用权的诉讼请求,该院无法支持。

未至尾声:借房公司屡诉屡败仍不放弃,土地部门拖12年不裁决 2007年2月,拿到临汾中院的(2006)临民终字第1008号终审判决以后,73岁的常耀文就向临汾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尽快领取54号院的土地使用证。他的人生时间已所剩无多。但并没有得到答复。

此后,他又多次反复申请,均泥牛入海。

他并不知道,临汾市建设局2007年9月向临汾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称,54号院土地由该公司于1956年和1959年购得,至1992年前无任何权属争议符合历史事实,鉴于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确权手续。该局甚至认为,临汾中院的判决意见也是支持这种认识的,请求国土资源局对确权予以支持。

此后,临汾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6月出具《认定意见》称,解放西路54号院3.3亩(2000年道路拓宽前为3.77亩)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分别是其1956年买得常寿田房基地一块1.59亩,以及1959年购得土地两块(一块为0.854亩,另一块为1.326亩)。这些购买行为当时均办理了相关手续。

“这三块所谓买来的土地根本就不在同一处,这也是法院不予认可的原因。其中两块的四至,均属于煤炭巷内,跟我们常家有何关系?”常春枝说。

2011年,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以其“上世纪50年代购得54号院,1992年被常耀文占用并在此院内违法建筑,2008年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确权该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该公司”为由,将常耀文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尧都区法院一审以“原告起诉状中涉及的违法建筑应当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驳回了其起诉。

该公司不服上诉,常耀文辩称:上诉人对诉争标的物的主张应按申诉处理,(2006)临民终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已就其归属问题作出结论;上诉人提供的意见书是临汾市国土资源局内部向一个临时政府内部办事机构出具,不具备法定的确权效力;上诉人将已经过法院认定的证据再次作为同一事实证据来使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临汾中院2011年终审裁定认定:上诉人提供的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的认定意见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文,土地使用权的确权需要由土地行政机关用法定形式来确定。在解放西路54号院的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之前,双方存有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2016年6月30日,常耀文没有等来土地证,与世长辞。2017年12月26日,其遗孀赵淑英再度委托律师及其子常珈瑄、其女常春枝提出土地权属申请。

2018年1月16日,临汾市国土资源局受理了赵淑英与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解放西路54号院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案件。但此后,该局两次发出延期调查处理通知书,至今没有办结。

在2019年1月9日的第二份《延期调查处理通知书》上,临汾市国土资源局写道:“因该权属争议情况复杂,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现54号院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在法定期限内难以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依据《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8条规定,延长此案时间至争议双方提供有力新证据后再行提出调查处理意见,请你方尽快提供有力新证据。”

发表评论

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