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讯2021年11月23日消息】:山东省淄博籍维权访民王玉杨,反复寻找司法途径解决自己房产被侵占的问题,因多年上访,财产没有被追回赔偿,自己还被法院判刑。今日,王玉杨向国家多部门邮寄罢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苗志红法官职务申请书。据悉,王玉杨1996年在沣水镇刘家村购买了一套64平米的沿街房。后经镇村允许自行扩建,王玉杨向村里分两次交纳土地使用费2400元后将房子扩建为500多平米,用来经营玻璃、铝合金、饭馆、旅馆。
2009年,区政府进行公路拓宽改造,镇村两级政府称这些沿街房属于违章建筑,在没有公开任何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上百人闯入王家,将其经营资料、生活用具、粮食等扔到大街上。王玉杨两个女儿和一个女婿被打伤。将王家114平米房屋强拆,家中3万多现金丢失。因对政府提出的补偿款不满,王玉杨和妻子高素清、女儿王丽珍开始上访。2012年9月达成补偿协议。因赔付的房屋没有产权证,王玉杨儿媳,女儿不能顺利落户等原因造成王玉杨家继续上访。
2016年3月王丽珍收到沣水镇政府拆迁违章建筑通知书,并与同年9月将剩余的房屋强行拆除。家中财产严重受损。
关于罢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苗志红法官职务申请书
申请人:王玉杨,男,195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刘家村,联系电话13053302206。
被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审判长:苗志红
申请事项
1、依法罢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苗志红、现任职务,并移交司法机关追责处理;
2、将查处结果和处理情况向社会公示,书面送达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刑终90号未开庭审理,便下裁定维持原判,剥夺申请人及家属递交新证据的权利及辩护权,自由聘请律师的权利。
张店区法院就程序违法,一审未召开庭前会议,未排除非法证据,采用涉黑半夜毁房,打、砸、抢、毁、拦截、堵卡违法官员为欲盖弥彰所做的伪证。
王玉杨全家被殴打,他们即是强拆人员又是证明王玉杨有罪的证人
他们与申请人是“强拆”与“被强拆”严重利害矛盾关系,是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而不排除,从而纵容包庇,采信他们来源不明的虚假证据,明知申请人无罪,庭审中,不开电脑,不开视频,不打笔录,没有证人出庭,证据、光盘证据不播放,不质证,不允许递交无罪证据,庭审无笔录让律师、辩护人及被告人核对,阅读签名,庭后制造无律师签名的假笔录,不允许申请人戴老花镜看笔录内容,欺骗逼迫申请人签假笔录。
一审无律师和代理人签字,逼迫王玉杨签字的虚假笔录
一审宣判后,申请人委托女儿王丽珍做辩护人上诉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王丽珍递交了父亲王玉杨签名的17页上诉状、父女关系证明、委托书、异地审理申请书、再审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办案人员出庭申请书、递交的新证据都被隐藏。
王丽珍递交的17页上诉状、申请书等被隐匿
淄博市中院法官依然我行我素,隐瞒17页上诉状,采用欺骗手段,苗志红、赵磊以权压法,指派两名法援律师,剥夺家人聘请律师权力,剥夺申请人女儿王丽珍的辩护权,知情权,递交新证据的权利。
指派2名律师剥夺了申辩权和递交新证据的权利
淄博市中院应纠正一审法院的违法之处而不纠正,造假以证据与一审相同,法官赵磊欺骗王玉杨认罪就当庭释放,申请人在事发地无任何扰乱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情节、程度、地点、经过、参与人员等均是零证据,未开庭直接做出维持一审的裁定书。做出维持原判裁定却不通知家属,申请人女儿多次去法院要裁定书却不给。
这是2审裁定书,剥夺递交新证据和辩护权,未开庭审理,却做出查明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违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意见》第11条规定,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全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第12条,“落实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证明申诉人有罪的证人全部是“强拆”人员、殴打人员、拦截人员,他们即当原告又当证人,应依法予以排除。该案法官苗志红不顾事实,充当涉黑强拆抢劫财产官员的保护伞故意包庇不受追诉,颠倒黑白做出枉法裁定,给申请人造成伤害,用金钱无法弥补的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故意制造社会矛盾,损毁司法公信力。
该案苗志红作为审判长应承担冤假错案的主要责任,赵磊、张斌应该依法办案,却渎职、滥用职权、顽瘴痼疾,造假办案、徇私、枉法裁判作出违法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追责。
综上,苗志红、赵磊、张斌联合办假案,违反《法官法》,蹂躏法律,做两面人,不具备法官应有的素养。 依据《法官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请依法罢免苗志红审判长现任职务,并移交司法机关立案追责。淄博中院应自查自纠,立案重审纠正王玉杨冤案,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清除淄博司法腐败害群之马,真正让申请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正义阳光普照淄博大地,中央政法整顿落地见效。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申请人:王玉杨
2021年11月23日
附二:维权历程
王玉杨,男,出生日期:1952年2月27日,身份证号:37030319520227351X,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刘家村 4组24号
高素清,女(王玉杨之妻);王丽珍,女,(王玉杨之女),出生日期:1978年2月9日
维权历程:2011年5月1日王玉杨被行政拘留10天。
2012年1月31日王玉杨被行政拘留10天。
2011年9月24日王玉杨被非法拘禁15日。
2012年9月王玉杨被非法拘禁10日 。
2016年3月5日王玉杨夫妻各拘留10天。
2016年6月3日王玉杨被刑事拘留,
2017年3月21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玉杨有期徒刑4年,刑期至2020年5月18日。
2011年9月24日高素清被非法拘禁15日 。
2012年9月高素清被非法拘禁10日。
2016年3月6日高素清被行政拘留10日。
2018年5月11日高素清向驻济南巡视组组反映问题被查身份信息为网逃,被送济南看守所关押3天后取保释放。
2019年5月14日高素清被监视居住。
2017年3月5日王丽珍被行政拘留10日。
2017年8月23日王丽珍被张店区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7年9月19日取保候审。
2018年7月20日被张店检察院取保候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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