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讯2021年10月17日消息】: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十五日公布“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其中要求持有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90小时的“继续教育”。
根据“暂行规定”的内容,规定适用的对象包括中国国家新闻出版、网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为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
该规定发布的主要目的是为“推动新时代党的新闻舆论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继续教育的科目包含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新闻专业知识、行业发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相关 领域。
这项规定要求新闻单位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及记者证年度核检、换发的重要条件。
附: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全文——
(新出政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要求,在出版业深入开展大规模培训工作,促进出版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正确出版方向,不断增加、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提高创新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出版业发展趋势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以需求为导向,遵循出版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施教。坚持强化服务,质量第一。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注重提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胜任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高层次出版人才培养。进一步改善出版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继续教育工作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注重更新知识,注重培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数字出版、国际贸易、现代市场开拓经营的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不断完善培训内容体系,创新培训内容、方式。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建立开放的继续教育格局和激发继续教育机构活力的竞争择优机制。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一)制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三)审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开发、推荐、评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加强对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五)组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评估、整合、公布全国继续教育机构;
(七)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的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的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发、推荐、评估适合本地区人员的继续教育教材,加强对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四)评估、整合、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机构,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继续教育市场。
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小时。其余48小时可自愿选择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
(一)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二)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全国出版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
(三)被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包括参加国际出版培训活动、国内专业研讨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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