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刑辩律师周泽因代理律师吕先三案拟被停业一年,回应称:我遇到的是一个值得全体律师关注的问题!

突发事件,多个自媒体及当事人现身证实,著名刑辩律师周泽昨天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他将被停业,“至少一年”。据了解,下一步,周泽将进行听证。


周泽是国内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律师之前曾为原法制日报记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2006年,其被《南风窗》评选为“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另被多家媒体评选为“年度人物”“我们时代的青年领袖”等。

吕先三,曾为安徽律师,因代理民事案件,2019年10月31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周泽和斯伟江担任吕先三二审的辩护律师,后改判3年。对此,周泽和斯伟江称是“打折的正义”,并准备进行申诉。

此案二审期间,周泽曾通过自媒体披露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视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周泽因此被安徽司法机关警告。



周泽早年曾在媒体担任法制记者、大学媒介法教学研究人员,他做刑辩律师也有20年。周泽曾经自认为对律师言论与司法的关系、以及律师庭外言论的法律边界,“有着准确把握”。周泽称,他代理吕先三案完全是无偿援助,“为律师同行辩护,为律师执业行为辩护,是为了公益”。在吕先三案中,他的“辩护效果也不错”。周泽认为,如果现在对吕先三的判决是公正的,那么我的行为是促进了司法公正,而不是相反。


周泽:我遇到的是一个值得全体律师关注的问题!


昨天到今天,一直在跟委托人沟通,跟合作律师沟通,解决停业一年的善后问题。

今天听说有人把我将停业一年的信息披露到了网上,不少朋友向我求证,表示关心。让我十分感动。

是的,我将停业,至少一年。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昨天已向我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很不幸,安徽律师吕先三因代理民间借贷纠纷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诈骗罪的案件,虽经金宏伟、燕薪律师及我与斯伟江律师接力辩护,一审被辩掉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被从十二年改判三年,事实已经证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对吕先三律师的追诉确实存在问题,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违法取证问题不仅受到被告指证,也已被审讯录像所证实,但是,我还是被吕先三案侦查机关合肥市公安局投诉了!

合肥市公安局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我“严肃处理”,因为我通过微博批评他们在吕先三案中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的问题。

现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拟对我作停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我已提出了听证要求。我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对我进行处罚,如果不能不处罚,也希望他们减轻处罚。毕竟,我辩护吕先三案完全是无偿援助,为律师同行辩护,为律师执业行为辩护,是为了公益。而且辩护效果也不错。如果现在对吕先三的判决是公正的,那么我的行为是促进了司法公正,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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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合肥案辩护律师,周泽律师出席吕先三律师案庭审期间,与该案全体出庭辩护律师合影)

司法局拟处罚我的“违法行为”事实是:“ 2020年1月17日,新浪微博账号‘周泽拍案’发表主题为‘合肥公安办吕先三律师的套路’的文章,文章中配有合肥视侦支队办案区讯问三室二的视频截图,并附上文字‘警:我们现在要把他们几个搞到位,领导批示的,按照上海那一套给他搞到位’的文字,同时文章中配有犯罪嫌疑人‘罚站37分钟’文字的照片以及标有‘检察院’水印的‘梅泉的笔录’;2020年3月20日,新浪微博账号‘周泽拍案’发表主题为‘周泽:吕先三案,公诉人问题大了!’的文章,配有一张照片,照片上标注‘第九次按压手铐持续23秒’;2020年8月22日,新浪微博账号‘周泽拍案’发表主题为‘周泽:合肥十几个律师的侥幸’的文章,配有一张照片,照片上标注‘第九次按压手铐持续23秒’,并在文章中披露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的案卷材料中的笔录内容。”

朝阳区司法局认为,我批评吕先三案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的问题,是“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从而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我作停业处罚。


作为一个执业近二十年的资深刑辩律师,前法制传媒记者、大学媒介法教学研究人员,我的硕士论文(已在陈兴良教授主编的《刑事法评论》发表)研究的就是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我自认为对律师言论与司法的关系,以及律师庭外言论的法律边界,有着准确把握的。因此,面对朝阳区司法局拟对我作停业处罚的决定,我十分困惑。

(图2,周泽律师和斯伟江律师作为吕先三律师的二审辩护人,获得来自全国各地律师同行的尊重)

在此,我谨提出如下问题,希望引起公众的严肃讨论,以期为律师主管部门规制律师庭外言论,提供更为全面的认识补给,并为规则的制定者完善规则,提供参考意见:

1、律师批评办案机关的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的问题(不可避免会使用到案卷材料),是否属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制的“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第(四项)所指“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行为?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第(四项)所指“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什么规定?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规定所指“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应该如何理解?是否仅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程序中程式化地向不同办案机关提出各种申请和意见、建议,进行形式辩护?

4、辩护律师对不同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在不同诉讼程序中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违法、失职行为,是否可以进行公开批评?

5、律师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批评(包括公开批评,为证明办案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而使用案卷材料),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律师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批评对依法办案具有什么样的影响,是正向影响,还是负面影响?是会促进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还是会导致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不依法办案,司法不公,甚至更加肆无忌惮地违法办案,迫害当事人?

6、这些年发生的若干重大冤错案件,都是通过律师披露案情,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违法办案的问题进行批评,引起社会关注,从而在舆论推动下得到公正处理或相对公正处理的(典型者如“于欢案”、“许霆案”,也包括我与斯伟江辩护的吕先三、熊昕、詹肇成等多位律师被控罪的案件)。很多当事人申诉上访多年的陈年冤错案件(典型者如“陈满案”、“张辉张高平案”、“聂树斌案”),最后也是通过律师对当年违法办案的揭露、批评,引起社会关注,并在舆论推动下得以平反的。律师在这些案件中不仅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如果将这些律师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批评(包括公开批评,为证明办案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而使用案卷材料),认定为“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行为,而进行处罚,正当性何在?

7、在审判公开的司法原则下,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律师当庭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提出的批评、建议(这是基本的辩护常态),与律师公开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批评,提出建议,是否有本质的区别?

8、宪法关于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批评、控告、申诉、检举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律师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批评?

综合来自真辩观察、法律圈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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